一、列入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从管理费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企业研发主要围绕节能降耗、保护环境、资源节约、提高设备利用率,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等重点。如: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高产高效矿井地质安全保障系统研究、煤矿信息化技术应用研究、煤炭洗选深加工关键技术等,与之相关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
二、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
对研发费用的核算不仅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归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此项规定,煤炭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于大型煤炭集团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母(子)公司各自独立核算,要避免科技开发费列入管理费用与其他科目归集在一起,造成核算的技术开发费数据不完整,资料不规范,致使难以享受到国家给与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要从集团开发核算现状调研与分析入手,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找出技术开发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规范上入手,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在企业内部进行实施;同时,规范技术开发项目的管理、开发费审批程序以及项目管理的一整套管理体系,并对科技系统与财务系统之间的衔接进行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
三、煤炭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加强科技项目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要遵循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内容明晰清楚、工作量真实可靠、比质比价、科学实际的原则。同时,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的预算控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的控制。事前通过采取自下而上、反复论证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开发费用预算;事中以经费预算为标准,对各科研项目组或承担研发任务单位的支出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年度终了时,对与经费预算不一致的支出,要求各科研项目组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及时对经费预算进行修订,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经费预算的调整报批手续;事后在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时(包括取得技术成果或未取得技术成果),各科研项目组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科研项目组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对超过经费预算的部分应说明理由并报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作为对科研项目组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加强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对科研项目的定期报告、科研项目的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定期会议、科研项目的通报,及对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等等。在这个过程当中,会计人员应当实地了解企业研发活动。按新准则的规定,当研发支出发生时,会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还是开发阶段的支出,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更加详细、合理的依据。煤炭企业应当增强内部人员的沟通,提供会计人员与研发人员的沟通机会,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够了解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基本研发过程以及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三)对煤炭企业科技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管理者按照客观要求,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目标。对企业的科技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即对每一开发项目都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申报批准,确定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由会计部门分析具体情况按研发费用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国家规范、新准则进行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中的实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