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公平的内涵
财政支出公平是指财政在支出的过程中所体现的一种合理性和应得性,主要包括财政支出结构的公平,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政府采购对象的公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政府与财政支出部门之间的公平。财政支出结构公平是指把维持性支出、经济性支出、社会性支出和政府采购这四种支出的规模和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界限。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是指身处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合理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能够使人们有尊严地生活。财政采购对象的公平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采取采购信息的公开化,使每一个政府采购供应商能够公平地竞争。如果说财政支出结构公平、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和财政采购对象的公平涉及到的是财政内部主体与财政外部客体之间的关系,那么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公平和政府与财政支出部门之间的公平涉及到的则是财政主体内部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合理划分及在财政主体内部之间实现事权和财权的匹配统一。
当前往往把财政预算表述为某一年度的财政收支计划。实际上财政预算涉及各个预算参与者进行博弈,这就涉及到博弈规则和博弈结果的公平。由于财政预算涉及到的是利益分配的计划,对以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公平有很大的影响,从而各方参与者都在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调整各方参与者之间的这种纷争,必须确定一种公平的规则,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声音能够被合理地表达、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协商、各方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财政收入公平主要是税收公平,当然也包括了国债收入中的公平问题等:为了表述方便,假定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唯来源,那么财政收入公平也就主要是税收的公平。税收的公平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公平、税收的执法公平和税收的司法公平。税收的立法公平要考虑税负的合理化,即所谓的税制公平。当然也包括税收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立法规则的有效性。税收的执法公平主要是指征收过程中的公平,税收司法公平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公平处理。税收执法公平和司法公平可以统称为税收管理公平。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公平体系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在总体范围上扩展了财政公平的内涵以后,必须把财政公平应用于对社会公平的促进上。由于财政主要涉及的是利益的问题,那么财政公平的问题也就转化为如何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
(一)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体制,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1.建立公平的财政支付转移体制,促进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央政府往往占有很大的财政收入,但却履行很少的事权。而地方政府正好相反,他们往往事权较大,而财政收入较少,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分配的不均,为了调节这种不均衡,必须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税收收入也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不均,这也同样需要中央政府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为此要逐步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的一般补偿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地理、人口、资源、经济等因素,科学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补偿,使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台理。
2.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结构,使公民和企业享有公平的权利和利益分享。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可以分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经济性支出、社会性支出和政府采购。由于财政收入的定量性,加大方面的支出必然会减少另一方面的支出,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的效果实现最大化和最大的公平性。这种公平的财政结构要求能够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基本安全,能够基本维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能够提升经济的发展速度,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性支出主要涉及到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和公共教育支出,这两方面的支出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有很好的保障作用,能够减少收入差距,实现人们之间的公平。政府采购对象主要是企业,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保证各个被采购企业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企业主体之间的公平,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
(二)建立公平的财政预算体系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财政预算涉及到众多的参与主体,他们之间经常有相互冲突的动机和目标。在正常的情况下,立法机构、政府、利益集团以及个人均会在预算中进行博弈,这样的一个关系中必须保证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地位、公平的利益表达、公平的规则。这就必须加强财政预算的法制化进程,使财政预算的法律性加强,形成一定的强制性和公平性。财政预算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要保证财政预算的公平,必须要加强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参与的主体能够平等享有信息。在财政预算中,政府部门是最主要的机构,由于政府部门本身需要利益,而自己又掌握着财政支出预算权,因而政府部门往往会首先通过财政预算为自己的寻租提供最初的依据。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也即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
和控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最大化地减少政府的寻租机会。
在财政预算中,还有两个重要的参与者,即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社会公众在财政预算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发不出自己的声音。在我国由于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公众在财政预算中的弱势地位,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而利益集团会通过自己的优势地位,形成对财政预算的不公平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利益集团还比较少,但已逐渐成型,这就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实现财政收八的公平,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1.建立公平的税收立法机制。建立公平的税收立法机制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公平原则。一般而言,现代的国家制度下是立法机关实行立法权,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权,司法机关实行司法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管理机构开始逐步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这也就涉及到了如何正确划分立法权,如何划分税收立法权。由于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是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才能行使立法权,因此对于立法权首要的是保证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首位权,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人文教育等的不同,地方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这样就能够保证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立法机构与地方的公平关系。
2.确保税制公平,促进税管公平。税制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税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税收的受益原则,这要求纳税人应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利益纳税。二是税收的能力原则,即要求纳税人按照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他们的纳税数量要与他们的支付能力成正比。税管公平主要涉及到的是税收执法的公平,作为税收的执行主体,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对纳税人实行公平、平等的待遇,减少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综上,财政的公平涉及到方方面面,财政的公平也对利益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在现实中,必须把财政支出、财政预算、财政收入纳入到统一的视野中,以公平为导向,以利益的合理分配为目标,从而通过财政的公平促进利益分配的公平,更进~步促进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程瑜政府预算契约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许善大。中国税权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3]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