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是政府责任的承担者,部门预算是公共部门落实政府责任的物资保障,也是控制和监督部门行为最有效的工具。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财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共部门应视为独立责任中心和独立的经济主体。遵循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开展财务活动。从会计学角度看,部门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是依据预算,有效运用财务资源,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这种财务受托责任具有经济性(兼顾效率与公平)、持续性、有限性和综合性等特征,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作为政府的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机制比较复杂,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股东财富增长率等)来了解和评价部门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实现程度,从根本上解除部门的受托责任。因而,财务报告在受托责任与社会需求之间扮演着信息传递的角色,希望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遵从法定预算、业绩、经济影响等信息,提供的财务活动情况和财务信息状况,能有助于了解和评价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这也是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S)在第1号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强调“在民主社会中,财务报告在体现政府履行公共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原因。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当前的政府财务报表是由所属部门财务报表合并而成,部门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必定影响着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无疑就是对部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部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信息质量是指财务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特质,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质量决定了报告对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评价公共财务受托责任要求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应满足相关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原则。但现行的财务报告信息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部门层面均存在着报告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一)突出“合规性”受托责任
从近年“审计风暴”所暴露出政府部门在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上存在违规、违法等问题可以看出,这种受托责任主要是对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取得的资源的合规性受托责任进行认定、报告,并予以解除。而对于部门的管理业绩和服务成本等管理绩效方面的信息不做有效的反映。
(二)以“收付实现制”为报告基础
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财政改革不断深入,使现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完成有效的成本核算任务,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部门在各个会计期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实际耗费与效率水平,无法满足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和受托责任的评价要求。
(三)强调报告信息的内部性
现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无论是总预算会计制度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都定位为“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以及组织内部的管理者”。而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多半被忽略;在信息的质量上,要求会计信息是“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内部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忽略了部门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对外披露自身财务信息状况的责任。
(四)以决算报告替代财务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部门财务报告实际上是以部门决算报告为核心的一种报告体系,而部门决算报告仅包括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集中关注与预算执行直接相关的现金流信息。一些与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表外信息,如资源状况、负债和净资产全貌,部门业绩、效果和服务成本等被遗漏。导致无法实现对绩效和受托责任情况进行系统的确认、评价和分析。
三、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特征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广泛开展,创建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价政府成为西方各国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为评估政府受托责任负责,越来越多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成员逐步建立了受托责任框架下的财务报告制度,并具有典型的特征。
(一)强调受托结果上的绩效性
20世纪后期,为克服政府官僚主义的弊病,西方各国政府掀起了一场从传统的“程序和规则驱动”的合规管理向“任务完成”的绩效型管理转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政府不能局限于履行公共资源取得、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合规性的受托责任,而更应关注公共资源使用和管理的绩效受托责任。因而对披露政府行动过程和结果载体的财务报告在信息质量上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如澳大利亚政府在1997年实施的《1997财务管理法案》中,要求财务报告能为绩效导向的管理决策与控制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美国、新西兰等OECD成员在新公共管理理念和民主化背景下,也都先后颁布了此类法案或公告,并逐步成为报告体系的潮流。
(二)建立在“应计制”基础上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为披露政府受托管公共事务和公共资源的活动情况,OECD成员纷纷建立了明确的对结果负责的受托责任机制。以评析政府营运和管理的经济性、效益和效率,逐步构建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新西兰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就引入为实现管理控制和计量主体绩效的“应计制”会计,并在1992年编制出了第一份正式的部门权责发生制年度财务报告,逐步实现了从“依从预算”向“评价预算”转变,成为“应计制”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最广泛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自1994—1995财政年度开始,要求政府部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使利益相关者能够运用财务信息监控公共部门的契约履行以及管理绩效情况.
(三)报告的目标层次丰富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提出,政府会计报告目标应重点披露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内部管理人员提供有助于计划和控制的信息,包括投入资源。及有关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对经营目标产生的影响及效果。二是向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政府运营一段时间后的财政状况、业绩和成果,帮助社会公众、立法机关、国际机构和其他资源的提供者掌握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评价政府提供服务、参与竞争、持续发展的能力,并据此作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
(四)报告体系内容完整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是影响财务信息披露目标的重要因素。英国政府通过资源会计与预算系统(RAB),全面分析和报告政府运行
中的资源耗费和产出绩效情况,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既包括预算活动的信息,也包括预算外活动的信息;既包括预算执行的信息,还包括比较信息和预测信息;既提供财务报表,又披露相关的经济假设和会计政策,还充分披露关于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美国GASB的第34号准则公告也规定政府财务报告不仅应包括基本财务报表,还应披露管理当局的讨论和分析及必要的信息,以补充政府财务报告历史本质的不足,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四、借鉴与启示
李建发教授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不应只是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及结果的预算会计报表或财政收支决算报告,而应该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评价政府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并作出相应决策”的综合财务报告。因此,西方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
(一)强化部门绩效受托责任信息
部门预算使部门的财权与事权有机结合,绩效既是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也是受托责任的归属。但是,以对年度收支及结果的合规责任为受托重点的部门预算报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希望通过预算信息同实际财务信息与绩效信息之间的联系,更好地披露部门是否按照预期目标进行资源管理、取得预期产出和效果。因此,借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经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开始,逐步建立部门绩效预算和绩效财务报告制度,向社会公众报告部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部门公共选择的优化,以满足社会公众“花更少钱,办更多的事”的期待。
(二)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会计体系
李建发教授认为“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产成品’,是反映和报告政府绩效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载体,是立法机关、社会公众审核并批准解除其受托责任的依据”。因此,以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契机,建立以应计制为基础,对整个预算执行过程(拨款、承诺、核算、支付)和全部资源耗费进行全面追踪的绩效导向的预算会计系统,归集、分摊与核算履行责任所耗费的公共资源,客观反映业绩的取得与其所耗费资源的配比情况,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三)重视财务报告的外部性
公共财政体制下,民主意味着公众应该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这就要求作为信息桥梁的财务报告信息不但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还应当作为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因此,要改变长期以来部门财务报告的信息主要用于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各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的局面,重视部门财务报告的外部需求,逐步建立以绩效管理与评价受托责任为目标,全面反映部门财务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综合财务报告,实现财务报告信息由“管理和控制导向型”向“对外报告导向型”转变。
(四)重塑部门财务报告体系
报告体系主要是明晰财务报告的组成和内容,分清哪些应当纳入财务报告,哪些不应纳入,明确哪些是核心内容,哪些是附注内容。因此,借鉴新西兰政府财务报告所遵循的公认会计准则之规定,将现行的部门决算报告扩展为可发布的部门财务报告。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预算和实际财务业绩表等基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他附表和必要的补充信息的财务报告体系,不仅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部门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结果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还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部门控制的资源及主体业务活动运行结果或提供服务成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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