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保险合同准则项目计划本拟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现在时间表虽已修改,但自2011年1月以来,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其收到的反馈进行了多次讨论。截至2011年5月30日,IASB对履约现金流、折现率、边际、短期保险合同的简易方法、列报、适用范围、分拆等做出了暂时性结论。
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总体上赞同提议的当前计量模型和要素法。
但一些重大问题仍有待解决,例如,折现率的选择、一个边际还是两个边际、是否锁定剩余边际、如何列报、短期保险合同简易方法的应用、是否以及如何分拆、再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过渡条款的安排等。
报表使用者总体上支持显性的风险调整,但对其可比性表示了担忧。有部分反馈者对短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是否采用要素法尚犹豫不决。
其实,早在2004年,IASB就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4)—— —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的第一阶段。然而由于保险会计的复杂性,IFRS4实为一项过渡准则,其中仅涉及保险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负债充足性测试、披露等,而几乎没有关于确认、计量和列报等会计准则所必备的核心要求。
自2004年7月,IASB开始了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的第二阶段。
200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加入了该项目。其间,IASB和FASB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准则的范围、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计量模型、获取成本、分红特征、利润表的列报、再保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终于IASB和FASB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和9月17日发布了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并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和12月15日结束征求意见。
以下简要介绍IASB自结束征求意见以来截至2011年5月30日对一些热点已形成的暂时性结论。
履约现金流
IASB澄清了期望值的计量目标是指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后的“均值”,只要“均值”的估计同计量目标一致,并不要求考虑和量化所有可能的情景。对于保单获取成本,则放宽了标准,只要求保单组合层面且直接相关的成本。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不同,IASB目前倾向于对履约现金流中的保单红利部分的计量应当与其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在IFRS财务报表中的计量基础保持一致。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可以是资产和负债、特定保险合同组合的业绩或者整个公司的业绩。
折现率
IASB再次重申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当前的”折现率,即不得锁定;不允许实务上在确定折现率时采取权宜之计,例如国债利率、高质量的公司债[129.89 0.06%]回报率或者两者的组合。
对于非分红保险合同,IASB同意不再规定折现率的具体计算方法,而是要求折现率的目标是反映未来现金流的货币时间价值以及保险合同负债的特征,并明确了应剔除保险公司自身的违约风险。
对于分红保险合同,IASB明确了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目标应同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目标一致,并考虑对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应反映依赖于特定资产收益这一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指南,此外还澄清了不是要求而是允许使用组合复制技术。
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对具有“长尾”赔款的非寿险保险合同要求折现;当折现的影响不重大时,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可不考虑折现。
边际
IASB大部分理事支持显性风险调整。
风险调整的目标被修订为:保险人因承担最终履约现金流大于预期值的风险而获得的补偿。
风险调整的评估不考虑保费定价的影响,且应于每个报告期末重新评估。
IASB将在实施指引中说明风险调整的金额应反映出履约现金流金额和时间有利和不利两方面的变动,并要求其保险合同项目职员考虑如何在实施指引中落实风险调整反映的是一个平衡点的概念,即选择承担一项保险负债还是一项类似的、但不具不确定性的负债对于保险人而言并无分别。
此外,IASB再次重申不确认首日利得和确认首日损失的决议。
短期保险合同的简易方法
IASB倾向于将短期保险合同的计量方法定性为要素法的简易模型,并再次确认了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扣除赔款前负债的摊销方法。
此外,当事实或情况表明预期现金流现值超过扣除赔款前负债账面值,从而保险合同将可能发生亏损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负债的充足性进行测试并对不充足的部分额外确认负债。
列报
保险合同项目职员向IASB理事们介绍了4种可供考虑的列报备选方案:汇总边际法且在主表上列示业务量信息、扩展边际法、已赚法、双重列报法。
IASB大部分理事倾向于汇总边际法且在主表上列示业务量信息这一方案。
适用范围
IASB再次重申了不适用保险合同准则的合同即为征求意见稿第4段所提议的项目(如产品质量保证、雇员福利计划中的资产和负债、融资租赁的余值保证、合并的或有对价等)。
但对于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固定收费合同,IASB计划再行讨论如何辨别这些合同。对于财务担保合同,IASB决定短期内保持现行IFRS4和IAS39的处理要求。
分拆
IASB决定保留现有IFRS4和IAS39/IFRS9有关保险合同内嵌衍生品分拆按是否“紧密相关”的要求进行。而对于是否拆分保险合同中显性账户价值及非保险性质的产品或服务,IASB放弃“紧密相关”原则,倾向于采用与收入准则项目中识别单项履行义务一致的原则。
分拆出的显性账户价值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尚待研究收入支出等如何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