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单据分割”
发布时间:2007-03-05 点击数:22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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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有一学生在语文课上学得“委蛇”(weiyi)一词,便认为“蛇”字也可以读“yi”音,以为自己长学问不少,却不知该读音只有“蛇”与“委”连在一起时方能读“yi”,是极为特殊的,就到处乱用。一日,在街上观看叫花子耍蛇上课迟到,老师追问原因,因说道:“我在街上看叫花子耍‘yi’呢!”闹 ...
有一学生在语文课上学得“委蛇”(weiyi)一词,便认为“蛇”字也可以读“yi”音,以为自己长学问不少,却不知该读音只有“蛇”与“委”连在一起时方能读“yi”,是极为特殊的,就到处乱用。一日,在街上观看叫花子耍蛇上课迟到,老师追问原因,因说道:“我在街上看叫花子耍‘yi’呢!”闹出了一场大笑话。
近日,在对各中小学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学校滥用“单据分割”,与上述笑话有“异曲同工”之妙。
单据分割,顾名思义,是指若干个单位共同支出一笔业务,只取得一张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因而需要将该单据分割成若干个小的单位,以供各单位分别记帐之需的会计行为。依照会计核算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正常的单据分割,在金额等会计要素较为重要时,即使分割仍需通过“应收款”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只有在金额等会计要素达不到重要性标准时才可以不通过“应收款”或“应付款”科目直接核算。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同时也规定“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由此可见,单据分割绝非白条说明或者简单的单据复制或复印,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具备原始凭证的6大基本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依据其他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正式的财务收据(注明“单据分割”字样)。
例如:甲、乙、丙、丁四单位(假定四单位均为事业单位)共同支出5000元,本笔业务四单位均等受益,对方开出一张发票,金额5000元(假定达到重要性水平),由甲单位先行垫付。则甲单位的会计处理为:
1、 制作单据分割表(分割表总金额应与发票金额四舍五入调整相附)
单 据 分 割 表
单位:元
单 位 应负担金额 说 明
本单位 1250 1、 本单位与乙、丙、丁单位因……共同支出5000元,经协商平均负担。
2、 本单位为乙、丙、丁单位垫付数额已分别开出正式原始凭证分割单。
3、 详见总发票。
乙单位 1250
丙单位 1250
丁单位 1250
合计 5000
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章):
2、 依据总发票和开出的支票存根,并附上单据分割表,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1250
应收及暂付款——乙单位 1250
——丙单位 1250
——丁单位 1250
贷:银行存款 5000
3、 依据给乙、丙、丁单位分别开出正式财务收据记账联(即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收到三单位现金交存银行的缴款单或收到三单位支票交存银行的进帐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750
贷:应收及暂付款——乙单位 1250
——丙单位 1250
——丁单位 1250
乙、丙、丁单位依据甲单位开出的正式财务收据收据联(原始凭证分割单)和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凭证分别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1250
贷:银行存款 1250
再如:甲、乙、丙三单位(假定三单位均为事业单位)共同支出230元,本笔业务三单位均等受益,对方开出一张发票230元(假定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由甲单位先行垫付。则甲单位的会计处理为:
1、 制作单据分割表:
单 据 分 割 表
单位: 元
单 位 金 额 说 明
本单位 78.00 1、 本单位与乙、丙因……共同支出230元,经协商各自负担数如表分配。
2、本单位对乙、丙开出收据记账联及原发票附后。
乙单位 76.00
丙单位 76.00
合计 230.00
单位(加盖公章): 制表人(签章):
2、将原发票及给乙、丙单位开出的正式收据记账联(各76元,即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附件,加盖附件章,以本表为原始凭证做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78
贷:现金 78
乙、丙单位分别以甲单位开出的正式财务收据收据联(即原始凭证分割单)为原始凭证并附上说明文字记帐:
借:事业支出 76
贷:现金 76
在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单据分割”几乎在各乡镇都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票复印,各单位均以复印件记账,自己用笔写上应开支数额;
2、中心学校制作分配表并复印,各单位均以复印的分配表为原始凭证记帐,不附其他任何支持性、说明性单据及发票原件;
3、有的乡镇甚至将各学校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也汇总一张收据,另行制作分配表,将收据搁置一旁,以分配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分别记入各学校账目。
不少乡镇滥用“单据分割”甚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装订的记账凭证满本到处是复印件,无论该笔业务的性质是什么,最后总要“单据分割”才了事。这样做既不能反映出业务的整体特征,自己在单据复印件上乱写报销数额又给舞弊提供了漏洞和可能,严重威胁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大忌。
总而言之,单据分割是极其特殊的会计业务,笔者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几乎未遇到一起会计分割业务。滥用“单据分割”,不仅可笑,更重要的是违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法(《会计法》第十四条),还是少用、慎用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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