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论析
发布时间:2011-06-22 点击数:19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开始尝试推行事业单位改革以来,伴随着事业单位的总体面貌不断发生着变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探讨一直比较活跃,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的事业单位为什么要改革?二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三是对继续改革的种种思路构想 ...
一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开始尝试推行事业单位改革以来,伴随着事业单位的总体面貌不断发生着变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探讨一直比较活跃,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的事业单位为什么要改革?二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三是对继续改革的种种思路构想。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其实也从侧面描述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程。即在 经济 领域推行政企分开,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公众对庞大的事业部门日益不满,沉重的 财政 供养之下的事业单位似乎并没有发挥显着的作用,因此改革开始进入摸索阶段,最终为与建设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相协调,开始向政事分开、社会化的方向前进。不论当初改革的直接意图如何,现实是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让人失望的局面,包括一批事业单位被推向市场,导致政府向人们提供的公共服务日益缩水;而有些事业单位在享受财政供养的同时却不能向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这些现象综合起来,加上近几年来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直接导致了这样一个印象,即现有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无论是在公平还是效率上都不能满足需要。换句话说,没有人认为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成功。理论界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纷纷在党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路,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做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实质性的关注点就在于“分类改革”。实践中政府部门在摸索应该怎么分类,理论上学者和专家们也根据一些理论对事业部门进行了分类。这种情况让人觉得当下事业单位改革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因为如此一来,事业单位的改革就只剩下了一个主要任务,即将各种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的服务性质划分,然后对应地将之转化成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体,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这个工作吗?笔者不以为然。
  笔者认为,如果分类改革指的就是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类,随之一一对应将其转化成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体,恐怕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目标。我们的目标并不仅仅是将事业单位这个部门从总体上削减、分化,而是有必要把眼界放宽,着眼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如果能将事业单位改革与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结合起来考察,那么,分类改革就值得重新理解。
  二
  在我国,事业单位指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实质是政府为了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直接组织的公共服务生产部门,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事业单位的存在看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具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更适宜把事业单位的改革放到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大框架下讨论而不是孤立地讨论它本身。很显然,事业单位的改革必定关系到整个公共服务体系的某些变化,因此,只有掌握了整个社会如何提供、生产公共服务,我们才能更科学 地理 解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
  关于公共服务,国内的很多学者现在已经接受了美 国学 者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服务产业中区分提供方和生产方的做法。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共服务产业中有三方,即提供方、生产方和受益方,其中提供方指的是负责公共事物的规划、 融资 、安排生产、 管理 、监督的一方;生产方指的是适应提供方的要求,直接生产公共服务,并将服务按照数量和质量要求输送给用户一方。按照这种观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分开,各种主体可以进行多元组合,这彻底扭转了以往人们认为公共服务只能由公共部门亲自生产的观念,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认为,一个社会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是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其中政府是以强制 税收 为公民提供服务,非营利部门是人们自愿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而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追逐利润,所以显然不在此列。而对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政府、非营利部门、企业都可以担任,比如,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办公立医院,非营利部门可以民间出资办非营利医院,私人也可以出资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此谋求利润。所以,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事实上可以多元化,没有理由认为一定要公共部门自行组织生产;只要公共部门负责提供,无论具体的生产交给谁,都没有推卸责任,也就没有理由反对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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