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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1-06-01 点击数:24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国自1986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于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 ...

中国自1986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于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对《指导意见》从法律层面予以确定,至此中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自政府行政立法到人大立法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覆盖,标志着实现亿万农民“老有所养”的梦想已为时不远。然而从各地试点及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现状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当前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已是时不我待。

一、影响新农保推进的几个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自《指导意见》实施至2009年末,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人保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末全国人口133474万人,农村人口为71288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2.2%,年末实际新增参保农民3096万人,其中被征地农民参保约增加1200万人,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约为19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66%。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5%;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实际增长9.8%;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1.0%,城镇为36.5%;2009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3597万人。显然在农民较低的收入和较高的食品消费支出下,农民还要应对子女教育、疾病等其他方面支出,抑制了参保需求。同时各地试点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在机构建设、信息标准建设等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既不利于国家建立农保数据库,又不利于对信息进行管理和利用,还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隐性浪费。新农保推进在以下几个方面遇到阻力:
 
    (一)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抑制了参保需求增长
 
    新农保首次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给予财政补贴,这对引导新农保开展有一定的示范功效,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又大大迈进了一步。然而《指导意见》在保障功能上采取低水平要求,以个人缴费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所占比例较低。保障水平低导致新农保在不同地区进展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因农民收入水平较高,新农保普遍开展得较好,参保率超过90%,保障功能基本具备。然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新农保吸引力不强,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一些乡村几乎没有集体经济,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集体补助难以进入个人账户;地方财力不足,支持力度有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部分农民生活、子女读书的开支都难以保证,显然没有多余的钱缴纳养老保险金,农民多选择较低档次缴费,受预期领取养老金金额低的影响,致使到2009年底试点地的参保率勉强超过了60%。
 
    (二)制度缺陷影响推进速度
 
    《社会保险法》将《指导意见》的原则和做法在法律上予以确定,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了法律依据,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在政府投入及强制农民参保等方面作进一步要求,虽然有问题的复杂性,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力度肯定受到影响。另外,《指导意见》设定了低保障水平,《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但对地方财政如何支持缺乏规定,使得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力度不够,影响到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加大投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提升空间受到压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纳费养老保险,设定了不同缴费档次,实行多缴多受益,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保富不保穷”倾向,贫困农民所获益处相对较少,降低了参加纳费养老保险的意愿。新农保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养老保障在制度设计上没能形成配套关系,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防老”意识影响了新农保的推进。
 
    (三)基金分割管理,保值增值困难,降低了新农保的吸引力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的管理,采取以县级为单位的分割管理模式。这种分散的属地管理模式导致管理幅度变宽,管理对象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即使《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也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规形象。并且,基金运行形式单一,目前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只能是靠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升值空间有限;同时以县级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决定了基金规模小,也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另外,易受通货膨胀影响,基金风险增加,甚至导致基金缩水,降低了保障功效。
 
    (四)保险制度、管理机构分割影响新农保的转移接续
 
    一方面,中国公民的养老保险按参保对象,存在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等不同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不同部门管理运作。另一方面,农民在身份上存在农民工、在校大学生、失地农民和在乡务农农民等多重情况,在不同时期其身份存在变化,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存在不同的适用模式和管理机构。由于不同机构分头管理和缺乏信息化标准,医疗、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起来较为复杂,也会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五)宣传不足妨碍了业务发展
 
    新农保工作量大,涉及信息收集、账户管理等诸多事项。县级农保机构虽为新组建的专职机构,但受编制限制,人手少,大多只能处理政策事务;具体事务需依靠乡村一级社保人员办理,而乡村一级人员多为临时抽调组成,缺乏独立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难以长期发挥作用。试点中,政策宣传普遍存在不到位、不全面,宣传方式简单,业务办理力度不足,解释不够;另外部分农民受文化水平限制及传统养老观念影响,认识滞后,认为到期领取的养老金很少,土地和家庭保障仍是解决自身养老问题的主要手段,没必要办理农村养老保险。
 
    二、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保险制度。虽然各国国情和社会制度不同,但作为国家基础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立法先行。政府在模式选择、组织实施、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立法规定。例如,德国在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1995年根据《农业社会改革法》又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日本于1959年颁发了《国民养老金法》,为了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1970年制订了《农民养老金法》。二是强制推行,包括强制规定政府投入预算和强制推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期,首先强制性规定政府投入预算,积极主导,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三是政府财政投入比例高。例如,德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缴费比例的70%;法国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占农村社会保险预算的60%;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以上。四是管理机构健全,监管有力。发达国家基本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实施,很少有基金被挤占、挪用等情况。
 
    中国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建议,就是要通过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建设,推动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险法》将在2010年7月1日实施,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全覆盖,比原先预定2020年完成的目标大大提前。从完成比例和保障功效上看,新农保建设任重道远,而从时间上看又是迫在眉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规划建议》的要求,积极发挥主导功能,加速推进。
 
    (一)将新农保建设当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进剂
 
    《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切实将经济发展主要由投资、出口拉动转到主要依靠内需推动,特别是农村需求推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按照中央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对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上转变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通过大力推进新农保建设,发挥新农保的保障功能,调动农民的消费积极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
 
    中国分对象设计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建立城乡统筹、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通行做法,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要联系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设计,建议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险初期以非纳费保险为主,主要由财政支出,待收入差距不大时再统一为纳费型养老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模式。政府需对现行分类制度加以分析研究,着手建立不分对象、可有层次、最终统一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分对象是将现行适用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一部针对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可有层次是指通过建立合理保障指标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设定层次,但不应差别太大;最终统一是条件成熟时建立涵盖全体公民的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构建设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由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不便于公民办理具体事项,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当前要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梳理,将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等事项整合为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由一个基层机构负责,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组织建设。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负责,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还可减少农民办理新农保的麻烦,使农民在认识上认定新农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从长期看,鉴于社会保障工作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的重大作用,要考虑将社会保障分部门分工负责整合为一个部门或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适时成立国家社会保障部,规范征缴、转移接续和基金管理,并与金融、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承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建议,中央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通过财政收入的增加和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支出等手段,将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中央政府在预算中不断增加新农保支出比重;增强地方财权,提高地方政府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补贴比例;壮大集体经济,制定集体补助进入新农保账户的制度;逐步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新农保的办法。
 
    (五)加大宣传引导,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数亿农民。试点中采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保,固然有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让农民了解政策,积极自愿投保成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及今后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采取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易理解、好接受的途径和方式,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推进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统一的农保管理软件是新农保能够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而目前国家还没有推出管理软件,各省、市的试点地区的管理软件也是五花八门,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不仅为数据的统计带来困难,也使转移接续和今后统一管理受到制约。政府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的目标,开发全国通用的新农保系统软件。通过完善软件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参保农民的开户、缴费、转移接续、发放、销户等事项的统一管理,同时为决策、监督提供数据平台。
 
    (六)加强监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监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逐步改变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体制,探索实施基金省管模式,积极开展基金的增值渠道和运用方向的研究,并对基金的增值渠道、运用方向、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监督等建立明确的规章,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涉及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功与否的基础工作。农民走上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之路,也就走上了致富的快车道,中国农村也必将迎来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彻底变革,并使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就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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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华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EB/OL].http://china.com.cn/2008lianghui/2008-03/12,2008-03-12.
    *本文系国家行政学院课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从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09ZBKT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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