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协议范本中有几项设定需要事务所方面特别关注。
首先是合伙人的分类。在合伙制条件下,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一点在协议范本中有明确体现。但在实际情况下,为了提高效率,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层面需要有适当分类和分工。因此,协议范本中建议设置管理合伙人和首席合伙人,以及具有后备管理层性质的授薪合伙人。
其次,以合伙人分类为基础,以有利于事务所管理为原则。协议范本中提出,事务所需 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其中,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以此为基础,事务所可视规模和需要,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师等。
无论是合伙人分类和事务所内部治理架构,事务所在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后,最核心的变化还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首先明确的是,合伙人应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协议范本在第七十一条至八十条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以及其他产生债务或法律纠纷的事项以大篇幅进行了详细阐述。
此外,合伙协议有很多涉及到事务所转制前后均需关注的内容,如事务所经营范围、事务所与衍生出的其他专业机构的关系、建立或加入国际网络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