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际趋同;等效性评估;会计准则;趋同模式
一、引言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在欧洲联盟(EU)域内的上市公司2005年起必须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EU域外企业在EU域内上市时,从2009年1月起也需要根据IFRS或与IFRS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向EU当局提交。2005年我国和日本、美国的会计准则均被作为EU等效评估的首批被评估对象,日美于2008年4月通过了等效评估,但我国的最终评估被推迟到2011年。在此背景下,文章试图探讨EU等效评估及日美两国的应对策略,及时掌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动向,以资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参考。
二、EU等效评估的概况及评估方法
(一) EU等效评估概况
早在2004年6月,欧洲委员会(EC)就开始探讨2007年(随后延迟两年至2009年1月)起对在EU公开筹资的非EU企业,要求采用IFRS或与IFRS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向EU当局提交。等效评估的决定权在担任EU证券管理的EC。EC将等效评估委托给欧洲证券监督当局委员会(CESR)。2005年7月,IFRS等效评估对象的第三国会计准则是日本、美国和加拿大,后来评估对象范围扩大了,还包括了中国、韩国和印度等国家。
EC在接受了CESR的意见书后于2005年7月6日第一次公布了有关等效性的报告书。根据在该报告书中发表的CESR的调查结果,利用第三国会计准则在EU市场筹资的企业是594家。其中美国233家(102/131①),日本84家(13/71),印度70家(69/1),加拿大45家(13/32),韩国30家(20/10),中国20家(19/1),澳大利亚17家(1/16),俄国14家(3/11)。
(二) 等效评估的方法
2005年7月5日CESR首次就日、美、加的会计准则公布了《有关等效评估的技术性建议》。虽然日本和美国的会计准则被认同为“整体上和IFRS等效”的同时,还分别存在需要调整的26个项目和19个项目。2005年的等效评估强调从投资者的立场出发,不考虑各会计准则的修改过程,如果存在重要差异的就要求修正。结果该评估方法遭到了日本和美国证券当局的反对。因为该方法无视了会计准则的动态变化。实际上,这3年内IFRS和各国准则间的趋同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加速,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在准则开发过程中相互影响并呈现趋同。
也有日本学者指出,日本当局可以采取两种主要对策。第一,不予理睬。在EU上市的日本企业自己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在EU上市的企业免除根据日本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义务。第二,推进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以使日本的会计准则与IFRS达到等效。当然,还有一个极端的方法就是废除现存所有的日本准则,将IFRS作为日本的会计准则。
原定2007年起对EU域外企业根据《IFRS或被认同为与
IFRS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实施规定,被延迟了两年到2009年1月。同时,EC再次探讨了等效性的定义。2007年5月30日CESR再次就会计准则等效评估的决定方法对EC做了提案(2007年6月9日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1.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或监督机构判断本国的会计准则大
致与IFRS是否相同。
2.第三国的会计准则与IFRS间不存在重要差异,或经过会计准则趋同计划后不存在重要差异时,该第三国会计准则可以被评估为不需调整披露的同等准则。
3.将调整披露作为审计对象。审计的等效评估也应作为会计准则的等效评估的因素。
4.对有会计准则趋同计划的第三国,趋同工作按计划进行的情况下,还需要认同其经过措施。该期限不应该超过2012年。
最终,2008年CESR的等效评估方法有了较大转变。现在的评估方法是,即使准则间还存在差异,但是如果存在为解除这些差异的趋同项目,并且确实地执行时,就可以评估为完全等效。
三、对日、美会计准则的等效评估
(一)日本
2007年12月18日,CESR发表了《有关日本、美国、中国会计准则等效性建议》,给予了一定的评价。对日本的评价是:“根据上述进度表,日本2007年出台3项会计准则,2008年出台8项会计准则。该计划是否能实现,CESR不能做出评论,但没有理由怀疑该目标无法实现。因此,除非2008年6月为止ASBJ不能达到东京协议中的目标(2008年为止解除26个差异),应该评估日本会计准则与IFRS等效”。
当然,该建议书并不决定日本会计准则与IFRS等效与否。CESR就该建议书于2008年1月21日召开意见听取会,2008年2月25日为止广泛听取意见后,3月底对EC提交最终建议报告书。EC根据该最终建议报告书,于2008年4月作出了等效评估的最终决定,即认可日本的会计准则与IFRS等效,并不需要补充措施。
为得到EU等效评估,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积极地和IASB协调,并启动了一系列制定和修改会计准则的项目。将差异项目分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来修订会计准则以解除与IFAS存在的重要差异,求得趋同,力争通过等效评估。日本就获得CESR评估的会计趋同以及2007年8月缔结东京协议,从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市场利益相关者中并未出现很多反对ASBJ立场的意见。可以看出东京协议受到了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证券评估师协会和金融厅的支持”。以下总结围绕等效评估ASBJ展开的活动。
2003年11月:EC公布了《筹划指令书》,要求EU域外企业根据IFRS或与IFRS②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005年3月:ASBJ和IASB为达到日本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启动联合项目。
2005年7月:CESR认可了日本会计准则基本等效,同时指出26个需要调整的项目。
2006年1月:ASBJ发表《日本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关CESR等效评估的技术性提议》。
2006年7月:金融厅发表了《会计准则的趋同》意见书。指出为得到EU等效评估,应指示具体对策。
2006年10月:ASBJ发表《有关我国会计准则开发项目计划:着眼于EU等效评估的趋同工作》。对CESR指出的需要调整的项目,制定了具体计划表。
2007年8月:ASBJ和IASB联合发表了《加速会计准则趋同的协议》(通称,东京协议)。在该协议中就CESR提出对需要调整的26个差异项目,在2008年前解除日本准则和IFRS间的重要差异,余下的差异在2011年6月30日前解除。
2007年10月:东京协议后ASBJ和IASB首次召开联合会议。
会议目的:一是探讨计划于2008年前解除差异的短期项目及其他主要项目(分部报告,无形资产,特殊目的的实体及企业合并等)。二是协议将ASBJ的意见纳入IASB现在的作业计划中。
2007年12月:基于东京协议,为达到国际趋同ASBJ公布了《项目计划表》。同期,CESR发表见解:在没有适当的证据证明不可能实施《项目计划表》的情况下,应该认可日本准则与IFRS等效。
2008年4月:EC公布了有关等效评估的欧洲委员会报告书,表明了日本准则和美国准则相同,达到了等效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