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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7-02-26 点击数:57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目前,许多财务人员对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出现的不一致感觉十分矛盾和无所适从,认为税收法规大于会计法规,所以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完全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例如:折旧按所得税扣除年限计提、未经税务批准的资产损失不予处理、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挂帐等 ...
  目前,许多财务人员对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出现的不一致感觉十分矛盾和无所适从,认为税收法规大于会计法规,所以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完全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例如:折旧按所得税扣除年限计提、未经税务批准的资产损失不予处理、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挂帐等等。本文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认识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会计上的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损耗而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 计提折旧的实质,就是将固定资产因损耗而转移到某一期间的生产费用或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作为折旧费用进行预先计提,使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得到回收。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中部分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 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 示 例 1 5年 临时性结构 2 2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年 普通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4 100年及以上  纪念性建筑物和特别重要建筑结构 三、会计上应如何预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会计上应如何预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呢?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以生产性用房为例,它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会计上在判断生产性用房折旧年限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状况进行合理预计,如果无设计缺陷应预计使用50年,至少不应低于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40年,而不应该不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单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进行折旧的计提。严格地说,脱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单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的做法在财务处理上应是一项错误,因为它背离了会计核算的原则。 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制度规定,不存在税收政策比会计制度大的问题。如果非要比较个大小不可的话,那只能说在税款征收上税收政策的效力大于会计制度,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的效力大于税收政策。 会计制度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它主要用来进行财务核算,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资产负债状况;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税款征收的法律依据,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不可能合二为一,只有在税款征收上当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出现不一致时,要按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在会计上通过大多数情况是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处理);同样,在会计处理上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从折旧和存货的计价政策看税收筹划 虽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留给企业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选择不同的折旧政策和存货计价政策理论上可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是折旧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采用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方法的,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脱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单纯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费,实际上违背了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应属于纳税调整的内容。 二是存货的计价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入的存货成本是不同的,反映企业成本和效益的结果也不同。企业应按照谨慎原则,当物价不断上涨时,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不断下跌时,企业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使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实际效益。但如果选择的计价方法过度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计税的困难。同时税法规定企业选用某一计价方法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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