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下称“《办法》”)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下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可见,税法所称的企业合并是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合并,既包括传统的“无偿”合并,也包括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支付资产(满足被合并企业股东全部或部分不接受“无偿”合并条件发生的资产给付)的“有偿”合并,也就是过去所说的整体转让。不过,不论是“无偿”合并还是“有偿”合并,《办法》都要求被合并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即以整个合并(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将企业全部资产按合并交易确认或支付的价格(均为公允价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确认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亏损不得向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合并企业也要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那么,企业合并有没有优惠政策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4项优惠政策可供享受:企业合并中的股权或者产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合并中的股权转让及产权转让不应收营业税。
企业合并中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合并是对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合并,对被合并企业来说,也就是对全部产权的整体转让,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合并相关各方可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并可在税前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发生的部分亏损。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按以下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其弥补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3.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不过企业合并必须具备《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相关各方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规定报送和准备相关资料,方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可继续享受未到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注销的被合并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后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如果合并各方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在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期限内发生合并,合并企业自合并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合并的,合并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