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减值的范围界定
(一)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7项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所规范的7项资产分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油气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当上述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适用其它准则所规范的资产减值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在资产负债表日,当上述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分别按相关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
(一)判断减值迹象
企业在会计期末应当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是否有减值迹象。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同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反之,则不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判定减值资产的类型
当资产发生减值时,进行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前提是要明确减值资产的类型,即是《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7项资产,还是其它准则所规范的资产。
(三)明确减值测试的方式
企业在会计期末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进行测试时,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减值测试。(1)按照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应当判定是否可以确定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可以确定,则按照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它准则所规范的资产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2)使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资产不能单独确定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需要使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商誉不能独立于其它资产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其减值测试必须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
(四)确定减值金额
在会计期末,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下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第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外部市场评价);第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企业内部评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五)计提资产减值账务处理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具体情况如下:(1)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减值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