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成果决定法在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中的运用[2]
作者: 潘云翔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418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较少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较高的研究与开发投人,以保持竞争优势。因而,不论中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都是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指标之一。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 ...

  [例]2008年1月日,某高新技术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2008年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2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300万元(假设以银行存款支付),共计1000万元。2009年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100万元、人工工2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0万元(假设以银行存款支付),共计5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专利研发成功。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2008年发生研发支出:

  借:待处理研发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银行存款 3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2)2008年底,假设该企业分析其期望成功率为90%,则应按发生的开发费用的10%计提的研发损失准备数额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100

    贷:研发损失准备 100

  (3)2009年发生研发支出:

  借:待处理研发支出 500

    贷:原材料 100

      银行存款 2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4)2009年底项目研发成功:

  借:研发损失准备 100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 100

  借:无形资产 1500

    贷:待处理研发支出 1500

  如若研发项目失败,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 1400

    研发损失准备 100

    贷:待处理研发支出 1500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更好地体现配比原则,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由于对各研究与开发项目进行了成本核算,就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由于划清了成功开发与不成功开发的界限,将不成功开发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也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时,也避免了将研究与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主观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总之,该方法符合客观性原则,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同时又体现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自创无形资产”项目,单独列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以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下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当年计入损益的研发支出,以和企业的其他管理费用相区别,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其不足之处是当研究或开发失败不产生收益时,一次性将全部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会使当期损益出现较大波动,但可以通过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加以避免。这既解决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难以取舍的难题,也解决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难以区分、难以计量的难题,其会计处理不仅在理论上成立,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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