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带来了极大不便。除国家层面进行协调外,企业本身需积极主动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电力施工企业主动进行所得税会计协调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手段:
一是内部管理流程优化与固化。电力施工企业要通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流程的优化,尽力弥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例如,税法不准在税前扣除准备,如果企业不存在减值的可能,也就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减少差异的根本手段。因此,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控制减值准备和预计损失的形成,就必须从严进行风险管理,对项目的承接从投标开始一直持续到工程尾款全部收回,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参与部门都要明确其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应该发挥的职责并进一步固化,并且形成企业的工作理念,对于资产管理同样如此。又如,对于税法中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般都不是真实发生或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电力施工企业对于这些项目必须重点予以关注,认真查找原因,查漏补缺,健全制度,确保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是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优先导向。在不违背会计准则、不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财务报告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税法所认可的会计政策,以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对企业带来的所得税影响。以固定资产为例,会计准则规定即可以选择直线法、又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来计提折旧,而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直线法,只要符合特殊条件的才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因此,如果企业本身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条件,应考虑优先采用直线法。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只有很小的差异,如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其初始入帐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而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会计上计最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最终是相同的,但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后与办理竣工结算这一段时间将会发生暂时性差异,并影响到以后期间折旧的计算。如果这一段时间很短,按照税法处理原则与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的差异不大,不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判断,那么,完全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处理,以此来简化所得税会计核算工作。
三是职业判断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的重视度。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职业判断的情形十分普遍,因此,财务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应获取来自其他相关部门和外来力量的资料支撑,以此来佐证职业判断是比较准确的,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主管税务部门的疑虑,减少纳税调整工作量。例如,在对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完工进度判断时,如果采取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比例的方法,就必须证明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有根据的,合同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的机械费用,使用的机械是什么型号的,每个台班要多少钱,预计要使用多少台班;图纸上的装置性材料的量是多少,单价是多少;完成这个工程项目需要什么工种,各个工种需要多少工日,每个工日的单价都有多少,并且辅以其他专业人员或外来的资料等作为佐证,以此来证明预计完工总成本的确定是科学的,据此所确定的完工比例是合适的,来获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另外,对于计提的减值损失,如对于应收款项计提的坏帐准备,应积极搜集证据,通过财产损失的审核程序,作为一项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是计税基础备案登记常态化。由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的核心是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比较,账面价值可以直接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中分析取数,而计税基础的获取则相对困难。因此,电力施工企业应对于可能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的资产负债项目,从取得资产或确认负债之初,就应当进行计税基础的备案登记,至少应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一次更新,对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也应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