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期货的类型及特征
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有组织的市场中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以预先约定的价格交割标准数量特定标的的标准化协议。与金融产品相关联的期货合同品种很多,根据金融期货合同标的的不同性质,金融期货通常分为利率期货、货币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3大类。其中影响较大的合同有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美国长期国库券期货合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的90天期欧洲日元期货合同和中国香港期货交易所(HKFE)的恒生指数期货合同等。国内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曾于1994年开展交易试点的国债期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0年推出的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等。
金融期货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与商品期货相比,金融期货合同的标的不是实物商品,而是无形的、虚拟化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如股票、股指、利率与外汇等。(2)金融期货合同交易是标准化合同的交易。合同的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和标准性,如货币币别、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需要买卖双方确定的是期货合同价格。(3)金融期货合同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来决定合同买卖的价格,交易效率高、透明度好、可信度高。(4)金融期货合同交易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由会员代理。由于期货交易限于会员之间,而会员同时义是结算会员,交纳保证金,因而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5)金融期货合同交割期限规格化。金融期货合同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时间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特点大多设为3个月、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最长的是两年。金融期货的特征使得其交割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交易更易进行,到期时很少发生逼仓行为。
二、金融期货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金融期货,在初始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还应该确认缴纳的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应该相应地调整其账面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补交或退回保证金。当金融期货合同的交易参与者在合同到期前转手或合同到期时进行实际交割时,应将此时金融期货合同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或利得计人当期损益,并且结算保证金。
(一)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国债、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国债、短期国债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为面值2万元,即期货标的,交易价格的变动价位为0.02元,合同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份。客户在开仓时,一手合同需要向期货经纪公司交纳保证金500元,一手表示一个标准合同。期货经纪公司须按每手200元的标准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每手合同收取的佣金最高不超过5元,最后结算时的结算费为每手合同5元。国债期货按每万元报价,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一持仓价)×200×持仓合同数
[例1]假设20×0年度甲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月18日,以120元报价买人国债期货合同20手,交易保证金500元,手,交易手续费5元/手。2月28日结算价为123元。3月31日将上述国债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25元,交易手续费5元,手。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8日买人国债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元(20×500),交易手续费100元(20×5)。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10000
投资收益 100
贷:银行存款 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