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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2]
作者: 隋辉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40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计入应纳税 ...

  (二)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甲企业2008年1月开始研发一项新技术,发生研发支出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D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4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为360万元。该企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08年10月20日达到预定用途。甲企业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2008年12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08年的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要求做出甲企业2008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析:

  (1)2008年末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360-360/10×3/12=351(万元)

  因为2008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所以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以2008年末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351(万元)

  (2)2008年末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351×150%=526.5(万元)

  (3)所以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26.5-351=175.5(万元)

  (4)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0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所以只能计算出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但不能将175.5×25%=43.875万元计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虽然这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对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特殊处理,就是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区别于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最大不同之处。

  (5)2008年的应交所得税=(6000-140×50%-360/10×3/12×50%)×25%=5925,5×25%=1481,375(万元)

  因为在计算2008年的应交所得税时体现了按照税法规定为新技术目的内部研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费用化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50%加计扣除的原则。

  (6)综合以上的分析,甲企业2008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81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81375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计税基础都有一些特殊规定,要把会计上和税法上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弄清联系与区别,同时在会计上更需要牢固掌握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正确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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