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75年美国财政部编制并公布了第一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最初的联邦政府财务报告以预算为基础,且不需要经过审计,只需要财政部聘请民间机构对源头数据及其收集程序进行独立审核。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务报告改革取得了很大发展。美国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和美国审计总署共同成立了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the FederalAccountingStandardsAdvisory Board,FASAB),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其中FASAB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主体与披露》(Entity and Display)要求,作为联邦财务报告主体的每个联邦机构、项目和预算账户均应提供本级财务报告,联邦政府还需要编制整个政府的合并财务报告,应包括: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资产负债表、净成本表、净资产变动表、经营活动报表、预算资源表、融资报表及项目绩效衡量报表等。此外,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还要求从1997年起开始执行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制度。
四、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政府财务报表体系
政府的财务资源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使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的界限更加清楚,便于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我国政府会计可以根据复式预算的要求和政府承担的财务受托责任情况,从加强财务资源管理和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需要发出,按照公共财政和复式预算要求设立相应的政府基金,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运营表以及预算收支比较表,以加强对预算的核算和监督。同时,还应建立基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甚至完全权责发生制的权益基金和受托基金,这些基金由政府管理和运作,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也必须作为政府会计的对象加以核算和报告,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运营表及相应的附表。此外,我国应建立基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甚至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并以各一级政府为财务报告主体的一般政府财务会计报表体系。
(二)完善政府财务报表附注
在实务上,报表附注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象,因此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是一个整体。但报表和报表附注内容的质量特征有一定区别,表内项目的文字和数据都来自日常记录经过初次确认、再次确认后对外报出,两次确认都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制度,而报表附注中既可用文字表示又可兼用数字表述,也可仅用文字说明。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形式灵活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六种:一是尾注说明,这是附注的主要编制形式,一般适用于说明内容较多的项目;二是括弧说明,此种形式常用于为财务报表主体内提供补充信息;三是列报备抵与附加账户,设立备抵与附加账户,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意义的信息;四是脚注说明,指在报表下端进行的说明,它主要对表内项目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方法等以及表内无法反映的重要事项所做的补充说明;五是附表,有些无法列入财务报表主体中的详细数据、分析资料,可用单独的补充报表进行说明,它反映会计报表构成项目及年度内增减来源与金额。此外,对于有关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可采用适当的报告形式。
笔者以为我国政府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主要附注内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如会计报表是采用的收付实现制还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或者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对政府会计准则的遵循声明;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表内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以及其他未在表内列示而需进一步说明的信息等。
(三)行政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以下简称MD&A)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过去经营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判断,是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描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释,也是对经营过程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揭示,同时还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MD&A披露方式灵活多样,不受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196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准备和编写指南,要求对影响盈余的异常情况和表明最近一期经营成果发生逆转的附注做出讨论与分析,在197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强化了有关MD&A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其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准备和编写指南中,要求对盈余总结做出全面的文字解释,以便投资者评估盈余或经营成果的质量。这些解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入和支出逐年发生的重大变化;二是对净收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惯例的变化。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便发布了条文,第一次将MD&A信息披露作为一个单列项目正式引人MD&A信息披露制度,并确定了MD&A信息披露的主体框架,该框架目前仍在采用,适用的是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198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详细的解释条文,阐述了公司在准备MD&A信息披露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提供了多方面的指导意见,至此,MD&A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已基本成熟。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通过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加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一个解释条文,该指南鼓励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制定MD&A信息披露制度,并提供了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应尽早引入行政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充分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着重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披露:对基本财务报表的简要说明,包括各报表之间的联系及各报表所提供信息的明显差异;将本年度与以前年度政府层面财务报表进行比较,分析前后期产生的差异及原因;预算的批准和执行情况,包括最初预算数和最终预算数以及实际数与预算数的差异及原因分析,以改进预算控制;对政府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政府所拥有的资源及所承担的债务,充分提示政府财政风险,对政府重大的资本资产和长期负债项目进行分析;对政府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改进政府财政活动,对政府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对政府所履行的特殊的社会和政治责任的分析说明,以及政府所做的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