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来看,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开始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但内容相当有限,还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格式也不规范,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披露的内容不充分
一是内容不全面。目前有部分企业在其会计报告中披露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但内容相当有限。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对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笔者对多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仅有极少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一些环境方面的信息。如山鹰纸业(600567)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环境风险和对策以及达到的环境标准。大部分企业没有相关信息的披露,如雅戈尔(600177)2009年度财务报告有近百页,但没有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信息。二是内容差异较大。杨亚娥(2006)曾对我国80家上市公司2000~2003年度披露的年报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披露社区贡献和员工福利信息的公司较多,四年间每年都有一半左右的样本公司披露了这两项信息,每年约有17%的公司披露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约23%的公司披露了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有4家公司制披露了公益性捐赠信息。跨国公司500强企业的国家电网从2005年开始每年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而中国石油也于2006年度首次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但公司披露的信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很多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的使用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只能说是一种形式。
(二)信息披露形式单一,非会计基础型处于主导地位
从目前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看,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非正规形式或文字叙述的方式介绍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由于文字叙述较多,比较数字信息太少,使得这种做法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尤其是在定量分析时显得无从下手。其主要原因是关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确认和计量问题没有解决好,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时难以操作。
(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项目不单列
当前很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的社会责任,但在披露时却不单独列示,而是将其纳入常规的财务会计事项中进行反映。如企业因没有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而受到的罚款、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一般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企业向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等列入“管理费用”中予以披露;将污水处理的相关设备列在“固定资产”中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在建工程直接列入“在建工程”项目等。这导致企业虽承担了社会责任,但却无法通过报表体现出来。不但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使用。
(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独立报告意识缺乏
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全面披露,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因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范围要比传统企业会计信息需求者更为广泛。但目前我国企业中编制独立报告的寥寥无几,除了几个跨国公司最近两年开始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外,一般企业几乎没有专门披露的。这不仅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使用,更是直接影响了企业形象的树立。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匮乏的原因
(一)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公民与组织履行其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更加重要。相对于国外关于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还有很多空缺。如,现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在遵循SA8000,而我国很多企业只是被动地接受。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未全面地规定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以至于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时没有法律依据,或主观随意性大,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
(二)企业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旨在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和客户等)对企业社会行为及其影响的关注,也是社会责任会计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政府多年来对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企业却从未自愿地作过完整披露,从根本上讲,这与企业及其外部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很大关系。因此,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