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悖论[2]
作者: 王增业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35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政策由来已久,有其历史渊源,但是随着各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认识和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人民银行目前执行的这一政策,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缺陷,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财务公司及其存款准备金政策特点   1.国内 ...

  (2)财务公司的风险性质不同于商业银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一是防范金融机构风险,二是调控货币供应量。作为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央行对其征收存款准备金并适时调整这一比率,既具有法理上的依据,也是货币传导机制调整的必然。相比之下,财务公司的功能是加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不对公众开展业务,不存在公众风险,而且集团母公司承诺要为财务公司可能出现的支付困难承担最终支付责任。这说明,财务公司无论在资金来源、服务市场、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等方面,都具有完全的“内部化”特征,其存、贷款业务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既没有创造信用和货币,也不会产生外溢性、公众化风险,更不会造成金融体系风险,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准备金制度不需要套用到财务公司。

  (3)财务公司的业务本质是代管集团内部资金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全资子公司,其资产负债表的“信托存款”项并不能体现在集团合并报表的“银行存款”项下,企业集团的“银行存款”只能是集团外部商业银行存款(包括财务公司已缴存央行的准备金),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不同的资产形态体现在集团合并报表的其他资产项下。这说明,企业集团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资金,只是委托财务公司临时代管,并不是真正的“存款”,只有财务公司存放在商业银行的那部分资金,才会形成货币体系中的“存款”。因此,对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款”项收取准备金,人为放大了“存款”基数,使企业集团以自有资金承担了金融体系的货币义务和负担。

  (4)设立财务公司的基本出发点是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中国银监会明确规定财务公司的职能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定位无疑是正确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高度支持财务公司的发展壮大,把财务公司定位为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筹融资中心和资金管理中心”。但是,高额的存款准备金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集团把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的积极性,资金正不断从财务公司转移到其他部门或机构,财务公司履行“集团资金池”职能将面临严峻挑战,现有功能定位和长远生存发展也将面临危机。

  二、有关的政策建议

  1.取消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政策

  由于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自有资金,并不存在金融体系的货币创造功能,与商业银行的社会化业务相比,财务公司的内部业务不会产生社会化风险,因此并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持现有的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政策。特别是在金融危机造成货币传导机制不畅、经济增长迫切需要进一步刺激和活跃实体经济的前提下,需要央行能够从兼顾行业利益和国家宏观政策出发,适时研究取消财务公司缴纳存款准备金政策规定,为企业集团资金“松绑”。

  2.大幅降低财务公司准备金率,并适度开放央行清算行号

  票据业务将成为中国金融与货币市场发展的新热点,这不仅是因为便于央行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投放和流通量,更是因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中票据作为支付结算、融资投资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务公司不能像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拥有人民银行的清算行号,从而制约了财务公司对票据业务的参与和金融服务,也不利于企业集团实施包括票据在内的资金全面集中管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向财务公司开放清算行号,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能力,也有利于央行对票据交易和融资行为的监管。一旦向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放央行清算行号,就意味着财务公司在央行清算结算体系中的“升级”,即具有了一定的“货币创造”功能,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可以考虑采用较低的准备金率,以与商业银行区别对待。

  3.以结算账户为突破口,解决财务公司异地开户政策问题

  企业集团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监管部门的肯定和支持,但是,要实现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企业集团全面集中管理,还存在很多政策障碍。一方面是因为财务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存在很多困难,银监会作为主管部门,在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后,仍然缺少关于财务公司异地分支机构设立的实施细则,异地开展业务的金融许可证难以获得,使得成员企业集聚的地区只能以财务公司(总部)名义开户办理结算。另一方面,按现行规定,财务公司并不是真正的“银行”,没有开立账户资格,财务公司无法实现企业集团“资金池”的功能,在当前国内现金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都比较大的情况下,不能为企业开立基本户意味着财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时只会增加企业账户数量,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工商、税务、财政等机构又都普遍认可企业在做账务处理时把财务公司的存款作为银行存款,很多财务公司甚至实现了“结算核算一体化”,完全替代了成员企业的财务功能。因此,笔者认为人民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到财务公司职能定位、发展状况和对中国清算结算体系以及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解决财务公司异地开户办理地区成员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收支结算的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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