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佣金服务商单一;
5.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6.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这些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1.佣金支付费率过高,导致出口企业微利或亏损;
2.避税地的佣金服务商是否有能力提供佣金服务,例如维金群岛企业如何提供服务,具体服务人员又在何地;
3.佣金服务商费率高,企业为何不寻求其他服务商;
4.佣金服务商理应按照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其所在国依法纳税,为何要开设离岸账户,而其注册地又是完全避税地或者是实现地域管辖权的地区和国家;
5.佣金服务商和出口企业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即为什么所有的佣金都按销售比例支付,而不是按服务事项支付;为什么佣金支付的比例设计是区间而不是固定的,且实际执行与区间也存在差异;为什么支付时点并不约定具体到日,而是用统称;为什么部分企业特定地区、特定客户的所有贸易都需要支付佣金。
检查中,某出口企业2005年开始向境外支付佣金。截至2008年,该企业支付佣金合计1230万元,但该企业未能提供香港企业的商业核定本和列支凭据。经约谈,该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万元,补税224万多元,缴纳滞纳金32.63万元。
对于“佣金”表象背后的实质,检查人员推断可能是:
1.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境内企业转移利润的一种方法,借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外国企业为了规避预提所得税;
3.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支付给第三方;
4.佣金支出实际发生,但是其劳务提供地在境内,佣金服务商为了规避境内税收,注册到境外。
由于境外支付涉及跨境,税务机关正在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实质进行验证,而佣金的面纱已经被揭开。财税[2009]29号文件触动了国际贸易避税的这根弦,对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来说,都需透过现象看本质,税收风险的产生更多是在形成惯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