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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转租不享税收优惠
作者: 康雯滔 陈阳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193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假期的来临,社会上不少培训机构又开始办班了。由于学员交通不便,部分培训机构便租下周边高校的学生宿舍对培训学员转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免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 ...

  随着假期的来临,社会上不少培训机构又开始办班了。由于学员交通不便,部分培训机构便租下周边高校的学生宿舍对培训学员转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免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高校将学生公寓转租出去的行为并不符合文件规定,所以,利用学生公寓向非本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并按服务业中的租赁税目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高校和培训机构还要就签订的合同缴纳印花税。

  而培训机构除缴纳印花税外,还应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就住宿费和培训费分别按照5%和3%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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