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沿用例3,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375]×12+(24000×10%-25)=14675;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00) ×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例3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原而在例4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①当月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②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例5: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即他全年缴个税[(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12万元,即他全年缴个税[(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60000元,即他全年缴个税[(10000-2000)×20%-375]×12+(60000×15%-125)=23575元;
从例5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节税3125元;比方法(2)节税3950元。
五、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