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原再生资源回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实行免税,和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的70%返还,2010年返还50%;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可以看出,新政策不仅提高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以前是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抵扣),而且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模式,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既不用再考虑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虚开废旧物资自用发票的问题发生,也不用为了台账、发票发售等管理措施的落实与生产企业发生争执,但新政策同样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
一、引发的问题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资金占用过多、退税程序繁杂。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废旧物资收购环节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如对于收购废旧纸品行业来说,废旧纸产生的单位大多是学校、机关等团体单位,这些单位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无法做到进项税额抵扣,其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如按月经营额1 000万元计算,要先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才能去财政部门办理退税。如果财政部门退税不及时,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时间过长,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2.税收优惠可能通过价格因素转嫁。虽然新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有利的,即缴纳17%的增值税,经过财政部门返还70%后实际只缴纳了5.1%(17%×30%)的税款,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有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17%的进项税额发票但却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要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门索要返还。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真正完全享受到政策优惠,反而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纯经营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发票隐患很大。过去发生的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大都是购买进项发票而开具销项专用发票,以获得2%~3%的差额利益,而现在不但不用再购进进项发票,而且只需缴纳5.1%的税款,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动机去开具销项专用发票,而且赢利空间更大,风险更小。
?4.“一对一”型关联企业具备减少税收负担的便利条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开票环节可以继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收购,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更可大量开具专用发票给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业务真实性很难掌握;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在抵扣环节利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率,造成少缴税款。但随着2010年退税比例的降低,“一对一”型关联企业的税收综合负担会加重。负担的加重是造成管理中出现虚开发票隐患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辅导,使政策真正惠及废旧物资行业。如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办理退税,而其过去很少与公安、商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打交道,所以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互通信息有无,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征收管理,关注税收流失新动向。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政策,并借鉴过去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丰富、规范管理手段和措施,持之以恒地抓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增强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运行之初的漏洞虚开发票。特别是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出现长期零负申报的情况。
三是加强管理,防止出现宽严不一、苦乐不均。税收部门必须加大对产废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监控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废旧原料的销售渠道,以及是否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四是增强服务理念,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新政策调整后,虽然基层税收部门的执法责任减小了、风险降低了,但服务的责任却加大了。在出台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制度、办法后,税收部门要注重纳税服务,站在企业的角度上去考虑问题,用服务来促进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