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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不应“潜伏”在账外
作者: 王文清 曲英珲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188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潜伏”的欠缴税款   某市地方税务局在今年4月的税收预警信息核实检查中发现,A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纳税信息存在异常。该企业是一家以生产纺织机械设备为主的出口企业,自2006年1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以来,基本上每月都有“免、抵、退”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一、“潜伏”的欠缴税款

  某市地方税务局在今年4月的税收预警信息核实检查中发现,A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纳税信息存在异常。该企业是一家以生产纺织机械设备为主的出口企业,自2006年1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以来,基本上每月都有“免、抵、退”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同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应当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与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但该企业只在2008年年底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23.94万元,并未按规定将以前年度实现的“免、抵”税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和缴纳税费。经过细查,税务机关发现A企业2006~2008年度出口退(免)税的“免、抵”税额为1 345.8万元,却仅对2008年度的一部分“免、抵”税额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以此计提了税费,因此税务机关责令其对少申报税款情况进行自查,补缴少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

  二、案例发生的根源

  鉴于此例涉及的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市地税局立即与当地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进行了沟通,调取了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5~2008年度“免、抵、退”税额的详细数据,发现辖区内有44家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涉及未记账的“免、抵”税额17 274万元,除外资企业免征税费外,内资企业欠缴税费合计739.88万元。实务中,造成不申报税费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多数生产型出口企业对财税[2005]25号等相关政策不了解,认为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所审批的“免、抵、退”税额中,只有退税才能使企业见到资金的回流,而“免、抵”税额对他们来讲作用不大。因此,是否对“免、抵”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对他们并没有任何影响,以“免、抵”税额为依据计提税费就更无从谈起了。二是部分不法企业利用国税和地税机关征、退税衔接信息沟通少的缝隙,对“免、抵”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三是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本应包括国家税务局稽查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而部分企业对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只进行缴纳,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即使在账面反映也不计提税费。如果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企业三方不进行缴纳税款数据的比对,就很难发现“潜伏”在账外的此笔欠缴税款。

  三、思考与建议

  一是应正确理解征收的概念。上述A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当包括出口“免、抵”税额,即出口“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税额。二是在征收税费时,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不仅要重点监控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值税税款,还要注意是否有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三是应建立国税和地税机关之间征、退税衔接的交流机制。如对企业的“免、抵、退”税及税费征收的管理情况进行交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以及稽查、补查、增加收入等可能影响征税和退税计算因素的交流,以保证征、退衔接的效果。四是充分利用预警和评估系统抓好税源管理。预警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企业税源监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使其成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评估手段对预警信息中涉及到的企业进行调查落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五是加强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管理程序的变化,及时对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提高其业务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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