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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审计检查方式的评价及完善构想
作者: 严少斌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02 点击数:43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能源产业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重大的产业部门,它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电力等若干行业及其开采、加工(生产)、运输、服务等企业。在我国,能源企业具有三个明显特点:多数为中央国有企业,且具有垄断经营的性质;投入产出规模大,且职工人员多;多数能源企业是国家的利税大户 ...

  能源产业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重大的产业部门,它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电力等若干行业及其开采、加工(生产)、运输、服务等企业。在我国,能源企业具有三个明显特点:多数为中央国有企业,且具有垄断经营的性质;投入产出规模大,且职工人员多;多数能源企业是国家的利税大户,且财务监管难度大。因此,能源企业的经营效益,除了内部加强经营管理,还需依靠外部监管机构发挥重大作用。本文拟对能源企业检查方式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的初步构想。

  一、能源企业检查方式的分类

  能源企业检查,是指国家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能源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业务进行调查、稽查并做出结论的过程或结果。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派驻大中型中央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简称为“专门监管机关”)、财政部驻有关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为“财政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等。

  (一)专门监管机关检查。专门监管机关对能源企业的检查具有行政性、权威性、专业性的特点。由于监管机关的人员长期对能源企业进行检查,所以对能源企业的业务情况十分熟悉。他们既比较容易发现能源企业的重大问题,又很容易向上级(如国务院或者国家国资委)如实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但是,专门监管机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比较有限,其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且缺乏稳定性,因此对能源企业的检查效率高低、检查质量好坏和检查时间周期长短造成一定影响。

  (二)财政机关检查。财政机关受国务院委托、代表国家出资人,对中央能源企业的检查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财政机关对能源企业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计和推行规范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理顺社会总产品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二是制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分配政策,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三是制定政府性基金或附加等财政收入政策及其委托能源企业代收代缴的操作管理办法,并检查能源企业对财政收支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财政机关开展检查活动一般不存在财力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对能源企业一般不会进行定期的检查,但是一旦确定对能源企业进行检查,那么,检查出的问题往往性质比较严重或者涉及金额巨大。

  (三)税务机关检查。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机构,税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税务机关主要检查能源企业税收的申报和缴纳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等。其对企业一般实行征(收)、管(理)、(稽)查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征收与管理一般是定期进行的,稽查活动往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

  二、能源企业审计检查方式的不足与缺陷

  第一,审计检查主体的整体工作效率不高。由于每个审计、检查主体对自己做出的结论都十分保密,相互之间不共享信息,导致整体工作效率比较低。各个审计检查主体在没有共享信息的情况下,往往会对同一个能源企业分别进行全面的审计检查,造成重复劳动或无效劳动,增加审计检查的整体成本

  第二,容易形成不同的审计检查结论。不同的审计检查主体对同一个能源企业的相同问题进行审计检查,有可能形成不同性质或不同数额的结论。尽管审计的是同一个能源企业,由于不同审计检查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程序、方法、侧重点、判断思路等方面的不同,对同一事项的判断结论很可能不同。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结论,被审计检查的能源企业不知所措。

  第三,将审计检查的初步意见提前移交给能源企业的最终控股母公司。审计、整改、会审是能源企业重大问题的发现、纠正、汇总相对应的三个环节,只有完成了前一个环节,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但是,笔者发现,有的审计主体在审计结论还没有最后确定的情况下,就将初步意见提前移交给有关能源集团公司,导致集团公司所属的能源企业进退两难:若按初步意见进行整改,此时却还不知审计的最后结论如何;若不按照初步意见进行整改,又担心审计检查机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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