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托软件开发业务享受营业税免税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2004年8月至今,营业税免税由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程序。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为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及有关证明资料。政策依据为《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该文件对备案需提供的资料都做出了比较细化的要求。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2号)中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的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减免税事项的,应按《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企业按目前税法规定办理免税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虽然该涉税事项在2004年由审批改为备案,但各地税务机关丝毫没有放松监管力度。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鲁地税函[2004]152号文中强调:“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传递给管理和检查部门,实施税收检查。稽查部门要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企业按目前税法规定进行免税备案后,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税务机关对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还有否决权,对企业营业税免税情况还有稽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总之,根据目前政策分析,符合条件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由于税务机关对该涉税事项的税收管理采取备案制且对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在税收方面有最终否决权,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税收法规办理免税事宜,并及时关注相关新政策的动向,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