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扣除30%的计算举例
例1: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 000=2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
(3)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10%-25=115(元)
(二)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
例2:公民刘某2009年3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5000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20%)=6400(元)
按照有关规定,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000=1400(元)
(2)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20%=280(元)
(三)扣除期限的计算举例
例3:公民李某2009年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1280元。2009年7月份将5000元(7月份无任何应税收入)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李某是否可以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并退还5月份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李某2009年7月份的捐赠5000元不能抵扣2009年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