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单销售业务,如果一次不能收回全部货款,一定要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因为依据税法规定,签署分期销售合同可以按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就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下面通过案例对比分析普通销售合同和分期收款合同的税负差别。
1.签订普通销售合同
某企业签订一个1 000万元的普通销售合同,但这1 000万元实际是分三个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500万元,第二年收回300万元,第三年收回20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对这1 000万元销售收入在第一年要全部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各种税金。这批货物的进价为600万元(现金付款500万元,尚欠100万元约定在第二年支付),销售费用为150万元。第一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如下:应缴纳增值税为(1 000-600)×17%=68(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8×10%=6.8(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600-150-6.8)×25%=60.8(万元);合计纳税为68+6.8+60.8=135.6(万元);账面利润为1 000-600-150-6.8-60.8=182.4(万元);现金流为500-500-135.6=-135.6(万元)。该企业在本笔销售上第一年的现金流为-135.6万元,涉及本销售缴纳的全部税款,账面利润为182.4万元;第二年收回现金300万元,支付100万元货款,现金流为200万元,账面利润为0;第三年收回现金200万元,现金流也为200万元,账面利润为0。
2.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依据税法“分期收款”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可把普通的销售合同改为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销售总收入为1 000万元,但这1 000万元分三个年度收回,第一年1月1日收回500万元,第二年1月1日收回300万元,第三年1月1日收回200万元。同时对货物成本600万元相应分摊。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分年度计算如下:
第一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500-300)×17%=34(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34×10%=3.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300-150-3.4)×25%=11.65(万元);合计纳税为34+3.4+11.65=49.05(万元);账面利润为500-300-150-3.4-11.65=34.95(万元);现金流为500-500-49.05=-49.05(万元)。
第二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300-180)×17%=20.4(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0.4×10%=2.0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180-2.04)×25%=29.49(万元);合计纳税为20.4+2.04+29.49=51.93(万元);账面利润为300-180-2.04-29.49=88.47(万元);现金流为300-100-51.93=148.07(万元)。
第三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200-120)×17%=13.6(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3.6×10%=1.3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20-1.36)×25%=19.66(万元);合计纳税为13.6+1.36+19.66=34.62(万元);账面利润为200-120-1.36-19.66=58.98(万元);现金流为200-34.62=165.38(万元)。
列表对比分析如下(见表1):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签订普通销售合同与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三年的合计纳税、账面利润和现金流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签订普通销售合同第一年就把税款交齐了,现金流为-135.6万元,同时把全部账面利润也确认为182.4万元。但因为没有现金做保证,账面利润这个指标比较虚,企业也很难经营。而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后第一年就可降低纳税86.55万元(135.6-49.05),第二年和第三年逐渐交齐剩余的税款;现金流出量在当年也同时减少了86.55万元,并逐年增加。这两个硬指标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至于第一年账面利润减少147.95万元(182.4-34.95),是因为把尚未收到现金的500万元没有算入本年收入;同时把150万元的销售费用也全部在第一年“消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