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审计过程中,我们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本文拟从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含义的理解以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阐述。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要求审计人员根据所获证据足以对被审计对象提出一定程度保证的结论,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主要与审计人员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特定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比从5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审计人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当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水平被设在低水平的时,就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重要账户余额或交易被发现包含一定数量错报时,需要收集比那些没有发现错报账户更多的实质性证据。具体地说,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检查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就应该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其核心内容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强调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在于保证审计人员取证时,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以提高审计证据的有效性。所以审计人员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不仅要对审计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相关性作出判断,还应对审计证据是否存在相关性作出正确评判。
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审计目标相关。如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计单位发出存货却没有给顾客开具发票,需要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就应当从发货单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发货单相应的销售发票副本,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单均已开具发票。若我们从销售发票副本中选取样本,并追查至与每张发票相应的发货单,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与完整性目标就不相关。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如审计人员亲自检查存货所获得的证据,就比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存货数据更可靠。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应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因为此类证据未经被审计单位的经手,从而减少变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更强。如从银行取得的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等。
(2)内部控制有效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审计证据理可靠。如果被审计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贯的执行,会计记录的可依赖程度将会增加。反之,则可靠性就会大大降低。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所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需要补充的是,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充分性和适当性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与把握,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因具体情况,利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