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所得税会计处理初探
发布时间:2007-02-16 点击数:22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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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货物销售发生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分不同情况作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且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销售折让又如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货物销售发生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分不同情况作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且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销售折让又如何作会计处理呢?目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下文中,笔者将就此作初探,以供参考。
一、年终前发生的销售折让
一般情况下,当月销售的销售折让及以前月份销售的销售折让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若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则不需作冲销的几务处理,只需按扣除折让后的款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日一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销售折让
执照收入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结转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销售折让,必将对资产负债的存在产生音响。笔者认为,此类别的销售折让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作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作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下面就两种情况作具体说明。
1.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售商品的折让,发生于报告年度所行税汇算清缴之前的处理
企业可按以下四步作会计处理:第一步,分析其经济后果,调整销售收入;第二步,调整所得税;第三步,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第四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目。
[例1] 甲企业2004年1月1日发生2003年度所售商品的折让,其折让金额为23.4万元(含增值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为33%,年末按净利润的10%、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我。企业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2004年2月15日完成了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告于2004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6 00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 000
(4)借:盈余公积 20 1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100
值得注意的是,若甲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应付税款法,其财务处理也完全同上。
2.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售商品的折让,发生于报告年度所行税汇算清缴之后的处理
虽然此销售折让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所以仍然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收入,利润分配等,折让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其财务处理也因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而异。
[例2] 承上例1,并假设甲企业2004年2月20日发生2003年度所售商品的折让,且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预计以后3年内均为盈利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其会计处理(1)(3)(4)与上述例1相同,只需将(2)中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换为“递延税款”科目。
[例3] 承上例1,并假设甲企业2004年2月20日发生2003年度所售商品的折让,且按应付秃中款法核算所得税。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2)由于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且2003年度所得税清缴完成,所以此步不必作所得税的处理。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4)借:盈余公积 3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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