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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关系的新阐述
作者: 吴琦 当代经济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361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般认为,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盈利性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运作机制的阐述,提出了现代商业银行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有可能实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盈利性”的“三高”目 ...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盈利性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运作机制的阐述,提出了现代商业银行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有可能实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盈利性”的“三高”目标。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盈利性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运作机制的阐述,提出了现代商业银行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有可能实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盈利性”的“三高”目标。

  一、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之间关系的传统认识
  (一)商业银行的“三性”的含义
  商业银行的“三性”,是指“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这“三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也是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管理的三个原则。商业银行的这“三性”目标是由其经营的特殊商品——货币商品的特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具体来说,安全性目标要求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流动性目标是指商业银行保持随时可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银行支付的需要。盈利性目标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二)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1、统一面: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离开安全性,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也就无从谈起。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最终目标,保持盈利是维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保证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基础。
  2、矛盾面:
  (1)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与流动性之间呈现正相关。流动性较大的资产,风险就小,安全性也就高。
  (2)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呈反方向变动。盈利性较高的资产,由于时间一般较长,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 

  二、金融产品创新对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关系带来的新变化
  20世纪60年代开始并于70、80年代蓬勃发展起来的金融产品创新使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得到重新组合,为商业银行实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盈利性”的“三高”目标提供了可能。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包括三个方面:
  (一)负债业务的创新
  各商业银行通过创新新型负债工具,一方面规避政府管制;另一方面也增加银行的负债来源,变“被动负债”为“主动负债”。负债业务的创新主要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等。
  (二)资产业务的创新
  1、消费信用,包括一次偿还的消费信用和分期偿还的消费信用。这种资产业务方式已成为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项目;
  2、住宅贷款,包括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益抵押贷款和可调整的抵押贷款;
  3、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主承销行通过组织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金额巨大的贷款项目来分散风险;
  (三)中间业务的创新
  1、信托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
  2、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杠杆租赁等。
  金融创新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规避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信用风险,为分散和转移风险创造了新的途径,增强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三、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说明商业银行实现“三高”目标的可能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为: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将自己拥有的特定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获得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发行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为基础的资产支撑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流首先用于对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聚:
  1、组建特设信托机构。
  2、筛选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3、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有效实现风险隔离,最大限度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4、特设信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包括构造完善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信用升级及安排证券销售等。
  5、特设信托机构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同时,原始权益人自己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池中的资产,将其现金收入存入托管行,然后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支付聘用机构的费用。
  (二)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好处
  1、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将未来的现金收入提前兑现为现期盈利,而不是按普通的还贷方式每年只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的一小部分,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而商业银行将盘活的资金再投资于其它可赢利项目,势必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性。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失当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匹配失当的问题得以化解。
  3、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是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的,原始权益人已经放弃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因此,会计处理上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所以采用资产证券化后,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提前收回现金,而且可以把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降低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总额,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通过结构互补,使商业银行“三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弱化,为商业银行实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盈利性”的“三高”目标提供了可能。
  (三)资产证券化应该注意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备实现“三高”目标的可能性,在于它具有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换句话说,资产证券化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是一个成功的金融创新产品。
  1、被证券化的资产能产生固定的或者循环的现金收入流;
  2、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3、该资产的所有权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
  4、特设信托机构本身的经营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优惠的税收待遇;
  5、投资者具备对资产证券化的知识、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需要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具备,都会使资产证券化面临很大的交易结构风险。所以我们说,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为商业银行实现“三高”目标提供的是一种可能性,要真正实现这“三高”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产品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需要金融市场具备合乎金融创新产品生存的微、宏观经济环境。
  对商业银行“三性”关系的重新认识本身就是一种认识上的创新。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多外部和内部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转变传统观念认识,结合实际设计出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充分运用资产-负债-表外联合管理策略,使商业银行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获得最大的盈利。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住自己的地位,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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