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9年、2010年适用的税收规定发生变化,一些传统的年末税收筹划策略需要被重新考虑。将慈善捐赠和财产税延迟到2010年支付或是在2009年提前购买本在2010年计划购买的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财产都是明智的选择。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战略策划。
在2009即将结束之际,许多人为了税收筹划的目标在最后时刻执行一些相应的财政手段。今年,根据2009和2010年适用的税收规则,他们也许需要在年末重新考虑那些传统的税收筹划举措。本文将会回顾一些税收条款,并且探讨一些适用于你的客户、家庭、或者你个人的年末税收筹划的非常规想法。
最低要求分配额
《工人、退休人员和雇主恢复法2008年》的第201(a)号规定在2009年(自然年度)免除从固定缴款计划(《国内税收法典》401(a),403(a)和403(b))、某些特定计划(《国内税收法典》457(b))和个人退休计划中提取最低要求分配额的制度。因此个人可以选择在2009年提取或者不提取分配。目前,最低要求分配额规定的免除期限只有一年。这项免除规定的应用非常简单,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在2008年年满70周岁半的个人需要在2009年4月1日前提取2008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额,但是并不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取2009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额。同样地,在2009年年满70周岁半的个人不需要在2010年4月1日前提取2009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额,但是需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提取2010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额。
削减规则
《国内税收法典》第68条规定,对于2009纳税年度调整后毛收入超过166,800美元(已婚分别申报个人83,400美元)的纳税人,分项扣除额和其他可免税额的总额降低了一些,为调整后毛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额差额的百分之一与纳税年度分项扣除项目的总和的百分之八十之间的较小者。例如,纳税个体的调整后毛收入为220,000美元,他将会实际损失832美元((250,000-166,800)*1%),而如果在2009年扣减可抵扣数额,税费将会增加大约200美元。
但是削减准则会在2010年取消。因此,2010年纳税个体可以扣除他的分项扣除项目的总额。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0年的分项扣除额将会增加832美元,从而少缴200美元的税费。但是到了2011年,将会使用最开始的削减规则,而纳税者将会损失分项扣除总额与规定限额差值的百分之三。前例中损失的分项扣除金额增至2,496美元(3%*(250,000-166,800),使得税费增加了大约600美元。因为规定限额166,800美元是根据通货膨胀逐年调整的,而规定限额在2010和2011年的提高将会使得实际的税费的增加金额少于600美元。
尽管将2009年的收入转移至2010年来减小削减准则的影响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纳税人仍有时间将一些2009年可减税的扣除项目转移到2010年,从而增加这两年扣除金额的总和。例如,纳税者可能想要递延2009年慈善捐赠至2010年1月。同样的,如果可能的话,在2010年1月偿还2009年12月的按揭贷款要比在2009年12月偿还2010年1月的按揭贷款要合理。如果一个纳税者在2009年12月产生财产税,那么推迟到2010年1月份支付会更加明智。明显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将一些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从2009年转到2010年,从而将两年的总扣除额最大化。
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当开始考虑那些在2011年终止的税收制度变化。因此,纳税者也许会采取一些相反的策略,那就是,将那些在2011年初支付的费用提前到2010年末支付。例如,纳税人也许想要在2010年提前支付2011年的州所得税。该纳税策略有着正反两种影响。第一,在2010年它会增加纳税者的分项扣除额。第二,在2011年,由于更高的州所得税抵减,它将增加纳税人收入,同时,这一年的分项扣除额也会减少。
小型企业
纳税者也许想要在2009年在扣除限额内发生一些费用来降低调整后毛所得。购买或销售投入使用的可折旧财产是一个要求企业主评估保留的或替换的财产价值的连续过程。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要素就是设备的工艺效率提高会使设备价值、使用年限及现有设备的维护费用增加。在2009年,当业主考虑对现有设备进行替换或扩建时,《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规定和补贴折旧的税收规定会成为他们额外考虑的要素。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也被称为直接费用化)允许小型企业主在2009年纳税年度将投入适用的符合条件的财产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成本费用化(该金额在2010年减小为125,000美元,2011年减为25,000美元。总体上,符合条件的财产的定义是为用于积极的贸易经营活动而购买的可折旧的有形个人资产(也就是§1245 规定中的财产)。当企业在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财产超过800,000美元,则250,000美元的总扣除额是一点点逐一扣减的。也就是说,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在2009年将成本为860,000美元的符合规定的财产投入使用相当于减免190,000美元……剩余的670,000美元可适用补贴折旧和加速成本回收折旧。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只有在2008或2009年投入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财产,企业主可以在第一年可以享受50%的折旧扣除(也称补贴折旧)。适用于50%折旧扣除规定的可折旧财产包括适用“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财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某些电脑软件(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97规定下不得摊销),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 除非纳税者选择不享受该折旧,这项规定是默认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