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费用化相分离 将研发费用资本化、费用化相分离,能更好的反映形成资本的成本。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人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对研发费用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大困难。首先,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难以准确划分。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作了较为详细地说明,但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要准确地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非常困难,这对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次,开发阶段资本化条件具有太强的主观性。根据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需满足五个条件方可资本化,但这个五个条件,例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等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判定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主要是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操作利润的空间,企业可通过“合理”的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即确定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从而达到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可以对自主进行的研究项目成立评估小组。根据项目的营利性,所处经济环境以及项目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方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合理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由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记录,确定研发活动的费用化以及资本化金额,最终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无形资产成本。
(二)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但准则并没有对可资本化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说明。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以导致各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资本化时标准不一致或者企业各会计期间计提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符合一贯性要求。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时间往往比较长,一般会跨年度进行。而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如果本年度研究开发尚未完工,应将其发生的支出计人当期费用,当下年度继续研究开发取得成功时,则当个会计年度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资本化,即计人无形资产成本,这就导致企业同一个研究项目,不同会计期间,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一致。二是不符合可比性要求。不同的企业进行相同的自主研发活动,而因为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一样,对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同,导致同一事项计提方式不同。
(三)研发费用的摊销 我国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了两种情况。一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期末对其重新判定,如果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二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准则没有限制具有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但是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作出了使用期限的限定。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笔者认为,将无形资产的摊销划分为确定性和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也会导致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划分不具真实性。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过于严格,致使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事件和环境发生变化时,仍将其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情况,从而虚增资产、降低费用。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四)研发费用的披露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对无形资产作如下的披露: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该准则并没有对研发费用的披露作出相应规定。然而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无形资产资产越来越重要,更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多少,现在的价值如何,准备开发的无形资产等。因此,仅对无形资产的一些信息进行披露已经满足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研发费用相关信息的披露显得非常必要。通过披露研发费用采用的会计政策、当期确认费用、摊销方法、摊销期限等相关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竞争力水平、未来的发展情况等。而企业的竞争力水平提高以及预期的良好发展将带给企业更多的机遇。因此,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将带来双赢的结果。笔者认为,完善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的披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的区分具有主观性,因此无法制定统一标准对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进行区分。企业对研发费用作出相关披露时,可以根据研发费用金额占企业总费用的比例来确定其重要性,对比例较小的研发费用可以不予披露,而比例较大者,则应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需要进行披露的研发费用,在会计报表中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如:研发费用支出的金额;研发项目的性质、技术特性、优势;研发活动的发展状况;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理由;研发活动的可行性评估报告;预期经济利益的增加等。
(五)研发费用的企业利润分配 当企业存在研发费用,如何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的股东或者所有者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受托者,即管理者可以给予的信任,企业股东必须了解到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成功率的多少,后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大小;二是管理者要求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企业存在研发费用的原因,是否会因为企业管理者不愿将资金分配给股东,而留置企业自行操作,以及存在的研发费用的价值等。由此可见,存在研发费用的企业,在分配利润问题上,应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开发无形资产以及确定开发后限定的金额等问题。有效做到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保证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