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2]
作者: 黄佑军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20 点击数:39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 ...

  此外,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向老年活动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等捐股成立的基金会。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对于捐股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地,捐赠股权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本年利润中扣除。

  [例]皇明公司将其拥有的华达公司的5%股份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该捐赠项目符合《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并办妥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已知皇明公司该5%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皇明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皇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华达公司 1000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12%=36(万元)

  财税差异分析:会计上将股权捐赠1000万元全额在利润中扣除,由此产生了964万元(1000-36)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形式,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因此,有关部门尚需完善以下方面:(1)股权捐赠是一个新的事物,其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税收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予以规范。(2)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即将进入大规模的代际交迭时期,通过基金的方式来保存资产会成为一种趋势,这其中包括用于捐赠的慈善基金等。由此相关部门应加强该方面的监管工作。(3)我国关于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理设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4)捐赠股权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应颁布操作性强的文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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