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