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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与税务处理[2]
作者: 辜丽华 蓝泗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20 点击数:39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年第三期刊登了吴秀琴同志《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与税务处理》(以下简称《吴文》)。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发现该文存在不妥之处,现提出并与吴秀琴同志商榷。   一、分包方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例1]2007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定的总 ...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分包方税金作为抵减税项视为其应缴纳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 13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抵减税项) 4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2)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分包方开票后抵减税项视为其已缴纳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5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抵减税项) 450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支付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3)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4000000

  (4)确认收入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5)工程竣工时,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

  总包方确认收入600万元,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与收入配比,实际纳税13.5万元(600×0.03-150×0.03)。

  工程利润=600-(400+145.5)-18=36.5(万元)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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