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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合并-母公司报表的分工及其影响
作者: 陆正飞 张会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24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调整为权益法。与旧准则相比,母公司报表中将不再核算子公司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已 ...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调整为权益法。与旧准则相比,母公司报表中将不再核算子公司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已实现而未分配利润

  对于上述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作了如下解释和说明:一是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体现为实质上的权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股利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三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即准则制定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除了国际趋同因素的影响外,还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在我国现行的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双重披露制”下,合理化报表分工,以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下文简称“目标一”);(2)避免母公司实施激进的利润分配政策,亦即防止母公司在未收到子公司分红前向股票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下文简称“目标二”)。

  新准则实施三年以来,准则制定机构设定的“目标一”和“目标二”是否较好地得以实现?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哪些问题?在新准则进一步规范母公司报表的核算与披露后,如何在合并报表基础上更好地解读母公司报表以获取更多的增量信息?这些问题都有待进行详细评析。

  二、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与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目标一”评析

  在新准则实施以前,上市公司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将子公司实现的收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在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加以合并反映。同时,合并报表在对集团内部交易影响利润的事项进行抵消处理后,也将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计入合并净利润。上述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对子公司利润信息的同时合并,造成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团合并信息的高度重叠(如,Harris et al.,1997;Hevas et al.,2000;戴德明等,2006)。

  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在成本法下,对于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母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将不再按持股比例全部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子公司宣布分红后才能予以确认,从而导致母公司报表仅反映当期母公司自身实现的收益,而不再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当期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利润。而按权益法调整后编制的合并报表则反映整个集团实现的利润。于是,母公司报表主要反映母公司自身实现的当期收益,而合并报表反映集团经济实体的整体收益。相应地,在如今子公司分红尚不够普遍的情形下,决策者在解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时,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分离出更多的子公司信息。可见,在新准则下,两张报表的分工更为明晰,也可为相关决策者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信息。因此,从理论意义上而言,准则制定机构的“第一点考虑”具有合理与科学性。

  从实践角度来看,据笔者(2009)统计,就整体平均意义上而言,我国资本市场中两张报表净利润差异即“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绝对值在2006年为1216万元,在实施新准则的2007年该数值却猛升至9470万元,升幅高达678.78%;而在新准则实施之前,该差异则处于稳步上升状态,从1996年的126万元稳步升至2005年的1510万元,2006年略下降至1216万元。笔者曾运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大样本数据考察了我国新、1日会计准则下“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增量信息含量的动态变化,发现在旧准则下,“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主要反映集团内部抵消事项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净额,并没有为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额外的信息含量;而在新准则下,由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分工,使得子公司利润信息得到释放,该差异能为母公司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提供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其研究表明,过去不尽完善的合并技术所导致的信息遗失确实会对投资者进行股票定价决策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投资者若能同时关注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信息,则将获得更多的增量信息。所以,大样本统计的经验证据表明,至少从股票投资者角度而言,准则制定机构的“目标一”业已得到较好地实现。

  虽然截至目前笔者还未发现有从债权人角度给出上述相关经验证据的研究,但笔者相信,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清偿权通常是针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不是针对经济主体,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的明晰化同样能为债权人的决策提供更多增量信息。

  三、新准则下的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与子公司分红:“目标二”评析

  在实践中,虽然就上市公司分红究竟以母公司报表还是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为依据的争议一直存在,但依据财会函[2000]年7号文《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更多的公司选择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当期实现收益按控制比例予以确认,所以,即便子公司不分红,母公司照样可以其账面可分配利润数予以分红,这种“激进”的股利政策将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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