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准入门槛较低,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有追索权单保理业务在购货方是政府和军队的情况下,销货方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只须在BBB级(含)以上。
2,银行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销货方公立医院流动资金被应收医保欠款占压的问题,改善公立医院的现金流;并可通过买断形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帮助销货方将“应收”变为“收入”,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3,相比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保理期限更具灵活性,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财务成本,保理银行通过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等服务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管理成本。
4,保理业务融资担保要求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前者是以应收账款(动产)质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后者往往是以不动产抵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是《担保法》禁止性行为,但对于办理应收账款(动产)质押担保,《担保法》没有禁止,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在第223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
5,保理银行对保理业务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往往采取在融资本金发放时一次性扣收,在市场加息预期下,公立医院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临床”案例
下面就以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成功办理的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为例,说明办理该类保理业务的流程:
1,销货方公立医院向保理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2,保理银行对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进行资信调查后,与销货方公立医院签订《国内保理融资协议》,销货方将已经形成的应收医保欠款及相关法律要件转让给保理银行。
3,保理银行向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请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
4,保理银行向销货方公立医院提供相应融资并一次性扣收利息及融资手续费。
5,若购货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销货方所在保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付款,则保理银行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自动全额扣收融资本金;若到期日后未收到购货方的付款,保理银行将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向销货方公立医院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