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型审计的产生,主要源自美国,风险导向型审计的内在思想是,任何审计业务都必须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其显著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因为它着眼于全面的控制测试,而不是着眼于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即符合性测试)。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合理地扬弃了作为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基础的“无利害关系假设”,把指导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基础上。不只依赖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而是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舞弊造假的驱动,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职业警觉,将审计的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捕捉潜在的风险点,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现状和新问题
1.缺乏完善法律环境新问题。当前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还比较抽象空洞,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民事赔偿制度也不够完善,这就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无法起诉因不依法进行审计或出具虚假报告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几乎为零,其违法违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导致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较小。由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低。对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应用的约束作用,则注册会计师就会对审计过程的风险不够重视,审计质量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最终违背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初衷。
2.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和经济效益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总是要讲求成本和效益的,成本能得到补偿是实施新的审计模式的前提。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后,在审计计划阶段和执行控制测试阶段,注册会计师关注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和审计成本的增加,在会计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成本的增加往往不可能过渡到收费的同步增加。为了能在基本上不提高收费的条件下实施风险导向审计,西方各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实质性测试的方法、程序和抽取的样本量方面谋求工作时间的减少,以缩小审计成本,使审计成本和经济效益能达到适当的平衡。其最明显的举措便是,在制度导向审计模式中执行分析性测试只是作为常规程序的辅助手段,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则至少是和交易测试和报表余额具体测试并重或是更主要的手段,而且决定着余额测试程序的简繁程度。分析性测试最关注的是捕捉异常情况的迹象,从而为其设定必要的常规程序和抽取适当的样本量,而不是也不可能要求对所有报表项目余额都必须按常规审计程序“走一遍”。
3.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差距新问题。在实质性测试阶段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的手段,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素质,要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寻求数据间的内在关系来构建模型。按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为了使其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具有合理和可验证性,大多数程序是以数理统计的广泛运用为前提的,在要求依据数理统计估算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时,应具有相应规模的审计证据。在我国,目前还有相当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的能力,这必然妨碍到分析性程序成为实质性测试的重要手段。
4.审计程序软件开发新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分析性程序的有利条件是大量审计程序软件的开发和运用。西方各国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已经非常普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构建模型并由电脑自行检验和核对,这就大大地加快了审计速度,使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成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不仅不具备这样的设备条件,同时我国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缺少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预备,因此,在现阶段立即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四、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正因为我国风险导向审计存在的上述新问题,我们应以务实的态度,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状况,即把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观念融合到制度导向审计中去,也就是说,在现行审计准则仍应主要以制度导向审计模式为基础,吸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基本观念和一些重要的方法。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和制度导向审计模式(乃至账项导向审计模式)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鸿沟,尤其是把防范风险的意识贯穿于审计全过程的主导思想,正是当前非凡需要大力提倡和宣传的。对于上述风险导向审计存在的新问题,我们也应采取以下策略。
1.不断改善法律环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性取决于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不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纵观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这样。很多审计人员对风险的意识性就不够强,这是风险导向审计推行的一大阻力。因此必须采取有数措施完善我国法律环境,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行业监管方面,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赋予其全权自律管理的权力。这可以有效地理顺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维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身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