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满足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本文以《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八号——违反法规行为》(原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新准则)为例,对新旧准则进行对比。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noncompliance或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对两者的审计责任也是不同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可分为两类考虑: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和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税法的行为);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一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与对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相同,即“应能合理保证审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第二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强调的是对其“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