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2)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其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挤占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是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方面也可以作为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例]某省AB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税前扣除政策,2009年经批准可计提的工资基数为11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提足了1100万元工资,但工资实发数为1000万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100万元。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其中包含企业职工个人报销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5万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5万元。另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购置12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2万元。
分析:因AB企业根据规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成本费用中计提27。5万元(1100×2.5%)。但工资实发数为1000万元,则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为可税前列支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25万元(1000 x 2.5%)。
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科目反映使用了20万元进行分析:企业职工报销的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5万元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6.5万元则可在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两项应调减职工教育经费使用额9万元(2.5+6.5)。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购置100万元的教学设备与设施所计提的折旧费用12万元应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经调整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20-9+12=23(万元)
因实际使用23万元小于按计税工资比例计提的25万元,故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3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5-23)。
如果实际使用了30万元,则企业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5万元,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30-25),超支的5万元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如果企业动用了工资储备基金年初结余200万元,即企业实发工资为1200万元(1000+200),因企业实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工资仍为1000万元,故企业计提数为25万元,但企业实际使用3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为30万元(1200×2.5%),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