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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与税务处理[2]
作者: 伊虹 王凤军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5-17 点击数:365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 ...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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