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