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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关键点” 远离汇算清缴风险
作者: 王志辉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数:26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时间截至5月31日。在汇算清缴中,最为繁琐的莫过于纳税申报表格的填制。它要求纳税人对当年会计账簿上已核算、或虽未核算但已经发生的未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予以集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时间截至5月31日。在汇算清缴中,最为繁琐的莫过于纳税申报表格的填制。它要求纳税人对当年会计账簿上已核算、或虽未核算但已经发生的未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予以集中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的计算、检查过程。在纳税调整方面,财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的“关键点”。

  准确计算收入项目

  事实上,收入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财务人员应注意下列3个方面: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处理;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予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处理。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延迟确认纳税收入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 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1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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