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设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万元并存入银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下半年现金股利15万元,A公司于10月2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因此,A企业取得的两笔现金股利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与未来的应纳所得税无关,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