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即2007年、2006年、200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即2008年;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一”表示)。即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是-40万元、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人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该例中无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即第4列依次为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分别是-40万元、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即2008年盈利100,先弥补2005年未弥补40(填在第10列第2行)、再弥补2007年未弥补60(填在第10列第5行);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即100万元(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即--40-0-80|-0-100=20万元;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即20万元。
表间关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即100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40-100)×25%=10万元。注: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款,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人本行。可见,预缴期利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中第一分条规定,第一部分为第一行至第十六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二行至第九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六行。因此,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