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在这种组合中,所有差异均按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即债务法。
FASB在SFAC6中对递延法持批评态度。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所得税会计》(SFASl09)中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亦即运用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由于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而在报告期里确认资产和负债时,必须要以会计准则中所给出的资产和负债概念的定义及其本质特征为依据。从强调资产或负债概念及其本质特征的重要性以及资产负债概念的定义对会计实务的重要指导作用这一角度来说,债务法具有比递延法更高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