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部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整利润,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过程中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作资本过程中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且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记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豁免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人可以作为利得计人当期损益。但是,通过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零和博弈,债务人的收益就是债权人的损失。因此,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让债权人承受巨大的损失并不现实。债权人没有理由为增加债务人的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除非双方存在着关联方关系,一方愿意为另一方承担债务损失,或者为了调整整个集团企业的利润而有意为之。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通过让企业提供关联方公平交易的确凿证据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而且要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以有效防止人为地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源调度而发生偷逃税款的现象。
五、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企业合并根据控制对象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相关的合并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双方是按照自愿原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其交易价格可以看做是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首先要确认企业的合并成本,按照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所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过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购买方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采用公允价值对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计量。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商誉;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六、利润表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历史成本下的收益是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用一定时期的收益减去相关成本后的差额。公允价值下的收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就是通过对期末资产的重新估价来确定资产价值的变动额,作为当期的净收益。
在正常的交易中,交易事项确认收入的公允价值与销售合同或者协议价格是一致的。但在存在递延收款、分期支付等形式时就要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的影响,如果要准确计量,需要将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格通过折现的方式作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由此产生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格与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一种损失在合同或者协议期内通过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公允价值的应用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排除在当期损益之外,将其扣税后的净额直接计人未分配利润中,编制报表时,也不在利润表中列示,而是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直接调整期初未分配项目,相应增加持有资产的利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