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冲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处理。未担保余值属于出租人无法保证其变现的资产,可能会由于种种情况而发生减值,准则中规定对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根据调整后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投资净额重新确定融资收益。在此种方法下,如果承租人选用的是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出租人的内含利率改变了,则承租人也应该改变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并且调整未确认的融资费用,这样不但计算麻烦并且余值金额也不大,不会对内含利率带来太大的影响,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笔者认为,因为未担保余值是资产价值的一部分,未担保余值减少,其本质就是资产价值减少,可以按照资产价值发生减值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也就是提取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准备,而不再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仍按原来确认。具体处理如下:期末按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损失得以恢复,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租赁期届满时(假如不存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