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调整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规定有:“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除此之外没有更详细的解释。
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的调整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各期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必要对此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该调整进行探讨,以消除由此给会计及审计实务带来的不便与障碍。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应该调整应根据范围变动的具体原因而定:
第一,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改变的,应根据新会计政策对于如何与旧会计政策进行衔接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追溯调整。若规定追溯调整则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同新会计政策执行,追溯调整报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示的年初数,以增强会计信息纵向上的可比性;若规定不用追溯调整则不进行调整。
第二,对于因追加投资、协议等增加子公司和出售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破产、清算、协议等原因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的,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因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从一个完整、连续的会计主体角度出发,同单个会计主体一致,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正是以母公司的控制能力来界定的。年末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因为能够控制该子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因追加投资协议等取得了对其的控制权,表明母公司控制范围的扩大。为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分析财务报表,因此不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
第三,对于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的,应调整发生差错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追溯调整报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年初数,以增强会计信息纵向上的可比性。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应根据合并范围变动的具体原因决定是否应调整,如果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或者一律不调整,则忽视了不同时点上母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同,实际上破坏了同一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