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动年初数调整浅析[2]
作者: 蒋雪琴 刘杰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39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从目前我国企业实务来看,企业内部环境或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频繁变动,使各期连续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范围不相同,从而导致各期合并财务报表会计信息间的不可比和不连续,使得本来就存在失真成分的个别会计报表信息合并后再次失 ...

  二、合并范围变动年初数的调整

  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调整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规定有:“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除此之外没有更详细的解释。

  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的调整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各期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必要对此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该调整进行探讨,以消除由此给会计及审计实务带来的不便与障碍。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是否应该调整应根据范围变动的具体原因而定:

  第一,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改变的,应根据新会计政策对于如何与旧会计政策进行衔接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追溯调整。若规定追溯调整则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同新会计政策执行,追溯调整报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示的年初数,以增强会计信息纵向上的可比性;若规定不用追溯调整则不进行调整。

  第二,对于因追加投资、协议等增加子公司和出售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破产清算、协议等原因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的,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因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从一个完整、连续的会计主体角度出发,同单个会计主体一致,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正是以母公司的控制能力来界定的。年末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因为能够控制该子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因追加投资协议等取得了对其的控制权,表明母公司控制范围的扩大。为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分析财务报表,因此不应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

  第三,对于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的,应调整发生差错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追溯调整报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年初数,以增强会计信息纵向上的可比性。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时应根据合并范围变动的具体原因决定是否应调整,如果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或者一律不调整,则忽视了不同时点上母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同,实际上破坏了同一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储一昀、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会计研究》2004年第1期。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