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调整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应付工资 5000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本年发生的与本年有关的会计差错更正并不影响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发现,2007年从承租单位收到当年的房屋租金1000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年底未作调整。此差错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8年的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税法规定,因已过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上述租金收入应计入2008年,甲公司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发现,2007年漏计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甲公司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甲公司漏提折旧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2007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2007年漏计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转移到2008年补扣。因此,甲公司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会计上讲,漏计的折旧本是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但由于税法规定其不得补扣,从而变成了永久性差异。因此,会计上不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科目,而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甲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发现,2007年漏计了一项租金收入20万元,将其挂在了“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定甲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至2008年3月10日未完成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的会计报表也未对外报出。由于甲公司发现2007年漏结转的租金收入时会计报表尚未对外报出,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2007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调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66000元(20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34000元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2007年度的纳税调整,甲公司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